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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广大市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构建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近日,乐安县公安局鳌溪派出所联合县城市管理局在县重点管理区(县城市建成区)开展了流浪犬整治行动。
行动中,执法人员携带专业工具,对城区主干道、商业区、居住区等养犬重点管理区进行了细致搜寻,全力开展捕捉流浪犬工作。经过精心组织和周密部署,成功抓捕了10只流浪犬,并将它们安全送至木子宠物诊所。在诊所内,对流浪犬采取了逐一登记、消毒清洗、隔离观察等措施。
为确保流浪犬只能够得到妥善处理,近期如有遗失犬只的市民携带相关证明在2024年11月3日前到木子宠物服务中心(名门首府幼儿园对面)认领(联系人:李玲枚,联系电话:18671523426 ),对于前来寻找犬只和领养犬只的市民,执法人员要求登记个人信息并拍照留痕,以确保犬只的安全和健康,超过时间无人认领的犬只视为流浪犬或无主犬处理。从2024年11月1日开始,对在县重点管理区(县城市建成区)内携犬出户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需用不超过1.5米的束犬绳链)。凡出户未系束犬绳(链)的犬只,将视为流浪犬或无主犬处理。
此次执法部门的联合行动,不仅有效减少了流浪犬带来的安全隐患,也为提升
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只管理及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广大市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构建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抚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等规定,决定在城区范围内联合开展违法养犬行为集中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本县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重点管理区是指县城市建成区,以及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区域。一般管理区是指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经营危险犬只。危险犬只包括烈性犬和大型犬,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设立犬只养殖场。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危险犬只的,应当圈养或者拴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不得携带危险犬只外出,但是因免疫接种疫苗、养犬登记或者疾病诊疗需要且装入犬笼的除外。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等特殊需要的犬类,不在本通告范畴。
二、本县实行犬只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制度。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犬只饲养人应当定期为犬只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免疫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犬只饲养人应当重新对犬只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费用由犬只饲养人承担。狂犬病疫苗接种机构或者组织实施单位,应当为其出具犬只免疫证明。
三、犬只饲养人应当文明饲养犬只,不虐待和遗弃犬只。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饲养人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大型商场、游乐场、候车室、公共健身场所,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志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导盲犬、警犬等特殊犬种除外)。
五、在重点管理区(县城市建成区)内携犬出户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并携带清污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携带犬只出门时,须对犬只使用不超过1.5米的束犬绳(链),并请为犬只佩戴嘴罩,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凡出户未系束犬绳(链)的犬只,将视为流浪犬、散养犬或无主犬处理。
六、养犬人有以下不文明养犬行为的,相关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
(一)对饲养的犬只未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代为免疫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在重点管理区(县城市建成区)内饲养、繁殖、经营危险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自行处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个人处每只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只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理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携带危险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或者在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危险犬只未实行圈养、拴养,或者在一般管理区内违法携带危险犬只外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危险犬只未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或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禁止养犬区域或者场所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自行处理,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理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或者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养犬人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领回犬只或者责令改正;拒不领回犬只、拒不改正的,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重点管理区(县城市建成区)内携犬出户,未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七、相关部门对危害群众人身安全的流浪犬、无主犬、疯犬、狂犬等坚决捕捉。
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广大市民应积极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1.针对犬只伤人、扰民等行为举报:110(县公安局);2.针对遛犬不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等不文明行为举报:0794-6577826(县城管局);3.针对养犬只不实行免疫接种举报:0794-6570967(县农业农村局)。
十、本通告自2024年7月20日起实施。
乐安县公安局
乐安县城市管理局
乐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2日
围绕“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目标要求,聚焦“一线三地五提升”,加快实现绿色崛起、跨越赶超,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乐安篇章。
▲通告
出品:乐安县融媒体中心
来源:乐安县鳌溪派出所、乐安县城市管理局
编辑:胡蓉
责任编辑:曾瑞芸
执行主编:龙乐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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