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治车辆抛洒滴漏等污染路面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我县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有效防止车辆运输过程中抛、洒、滴、漏和沙石厂、堆料场、货车停车场、建筑施工工地等场地货车带泥出场行为的发生,营造安全、有序、畅通、文明的道路交通运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坚决依法查处抛、洒、滴、漏和车辆带泥出场污染路面等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藤县辖区,重点县城周边。
二、整治内容
(一)沙石场、堆料场、建筑施工工地和货车停车场等场地的货车造成路面污染和扬尘污染的行为。
(二)未采取覆盖或密闭措施行驶的运输车辆。
(三)车体带泥上路的运输车辆。
(四)装载物泄漏、遗撒的运输车辆。
(五)脏车入城,造成路面污染和扬尘污染的运输车辆。
三、整治时间
2024年11月10日起。
四、整治措施
(一)设置两个治污治超工作检查点,分别是:陶瓷园区G321线K299+300m左侧、富吉G358线K1351+600m左侧,开展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路面污染的车辆,将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处罚。同时,对货运企业的违法行为抄告属地主管部门,由属地主管部门对货运企业作出降产停产的处罚。
(二)对辱骂、殴打执法人员或者拒绝、阻扰其执行公务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举报电话:县交通运输局,0774-7293558;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0774-7290186。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