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大兴安岭地区交通运输局消息,《黑龙江省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已发布。
一、补贴范围和实施期限
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柴油货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二、申请条件
仅报废
1.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柴油货车;
2.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3.报废时间距强制报废期提前1年(含1年)以上,强制报废期以《机动车行驶证》为准,实际报废时间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为准;
报废+更新
1.报废车辆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中报废货车车辆要求;
2.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车辆,并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3.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仅更新
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车辆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三、补贴标准
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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