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日19时42分许,颜某某驾驶贵J***83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余杭区瓶窑镇彭安路铁路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酒精检测值为13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4年9月29日0时49分许,周某某驾驶浙A***5Q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临安区锦城街道城中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酒精检测值为165.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4年9月24日19时17分许,王某某驾驶浙A***06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临安区於潜镇乐老线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酒精检测值为137.7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视觉:
饮酒后会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饮酒后视野还会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
触觉:
饮酒后,人的手、脚触觉能力会大大降低,可能导致驾驶人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判断和操作能力:
饮酒后,人对声、光等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无法准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疲劳程度:
饮酒后,人会出现困倦、短暂睡眠等情况,无异于“闭眼开车”,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自以为没醉:
饮酒后,一些人容易出现超乎寻常的“自信”,自认为还能够开车,对酒驾危害重视程度不够、防范心理较差。
心存侥幸:
一些驾驶人认为“不会那么巧碰上交警”,甚至还有驾驶人认为“就开一小段没事”。但谁也无法预料危险的发生,喝酒不开车是驾驶人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