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根据《贵港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贵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研究,现就县城区流动摊点占道经营的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摊贩可就近选择在各集贸市场或周边入市入室经营。
二、固定的摊点以及从事肉类、禽畜类、水产品等经营活动的摊点必须入室入市经营。
三、蔬果类及其他农副产品类均需服从城市管理部门引导到有条件设置的临时摆卖区进行有序摆卖。摊主应自带器具收集垃圾,清理干净摊点周边卫生。严禁以任何形式霸占临时摊位行为,桌椅、板凳等物品不能留夜,每天必须自行清场。
四、铺面不得出店经营,尤其是各大小超市严禁占用公共场地经营或者放置物品。
五、所有经营活动不得使用扩音器、喇叭、音箱等高分贝设备叫卖产生扰民行为。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责任单位管理人员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扰乱市容秩序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拒不配合工作,影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平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12日
主管| 中共平南县委宣传部
出品| 平南县融媒体中心
来源| 平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 谢献芳
责编| 卢昱冰
审核| 韦挺松
签发| 余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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