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号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及上级部署要求,结合平南县实际,特发布本禁火令。(一)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林区;(二)严禁在林区内和林区边缘吸烟、扔烟头、点火照明、放孔明灯、野炊、烧烤、烧火取暖等;(三)严禁在林区内和林区边缘烧香、烧纸钱、点蜡烛、烧坟草、燃放烟花爆竹等;(五)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在禁火区域实施切割电焊、开山爆破等涉火涉电作业;禁火期间各乡镇(街道),各村屯的森林防火设卡点对进山人员实行检查登记——签署森林防火承诺书——集中保管打火机、烟花爆竹、香烛纸钱等火种,方可进山活动。凡违反本禁令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以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违反本禁令的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森林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平南县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0775-7836780)。
平南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1日
主管| 中共平南县委宣传部
出品| 平南县融媒体中心
来源| 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 林钆伶
责编| 林玉卉
审核| 韦挺松
签发| 余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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