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2016年至今,北京大学修订或制定了10个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办法,其中最为核心的《北京大学技术转让与许可管理办法》《北京大学技术入股管理办法》《北京大学职务科技成果披露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转化的路径、合规处置的流程与收益分配的比例。这是大学合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法律保障,是激励科研人员开展成果转化积极性的合规依据。
在国内大学,上述业务基本是由不同的独立的若干个部门负责,这些部门一般包括科技开发部、技术转移中心(或技术转移院)、国内合作办公室与产业管理办公室等,使得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完整的科技成果转化业务被分割在了不同的部门,部门与部门之间沟通需要更多时间与成本。同时,我国大学技术转移机构专业程度还有较大提升的空间,大部分机构还是内嵌在科技处等部门,没有根据市场规律培养专职服务技术转移转化的人员队伍。
国际上,设立技术转移办公室开展技术转移转化工作,是高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手段。技术转移办公室的职能一方面是高校知识产权的“掌门人”,另一方面也是知识产权交易的“撮合人”。但实际上,国外大学的技术转移办公室虽然负责了其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核心部分,但仍有部分业务由其他部门负责。以MIT为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机构还包括德什潘德技术创新中心与产业联盟。
在北京大学,学校授权科技开发部负责大学成果转化事务,其工作职责包括:制定规章制度、知识产权管理、技术转移、平台建设、合同与经费管理。这种管理体系获得教育部等上级主管部门的高度认可,这种模式便于资源的快速流动、转化效率的提升,避免了“九龙治水”的多头管理缺陷,强化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设计的统领性和贯通性。
技术转移中心坚持专业化建设,坚持招聘理工科与经济、理工科与法律方向的交叉人才,技术经理人均为研究生以上学历,具有投资、公司管理、法律、专利等专业背景与从业经历。2022年,北京大学科技成果以许可、转让、入股方式进行转化的合同额是2016年的3.47倍,单个合同的合同额是2016年的2.88倍,在提升转化项目与实现更高价值方面,成效较为显著。
(一)联合实验室对接企业资源
(二)异地科研机构对接地方政府资源
北京大学从2012年开始探索,与地方政府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成渝经济区、长江经济带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等区域,共建多家异地科研机构。这些异地科研机构是学校创新链和地方产业链对接的重要载体,是学校成果转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了学校学科建设与“双一流”建设。
异地科研机构要想发展得好,离不开大学和合作政府的共同支持。首先,地方政府要有契约精神,保证建设经费如期足额到账;其次,异地科研机构应该积极完成成果转化的预期任务与指标。同时,异地科研机构还要创建良好的事业平台,吸引更多高端领军人才与高水平的工程技术人才的加入,人才是机构发展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最重要保障。需要注意的是,异地科研机构的经费在初期来自于地方政府,随着异地科研机构成果转化能力的加强,会有越来越多的经费来源于与企业的合作。长期看,异地科研机构的收益会更多来自其技术入股、孵化的科技企业的股权收益,以及科技成果许可、转让获得的现金收益。异地科研机构自我造血能力的提升,直接促进了其长期发展。
(三)成果转化基金对接科技金融资源
成功的科技成果转化离不开团队、技术以及资本等多要素的共同作用。鉴于多种原因,科研人员在获得科研项目并完成后,很多成果搁置在实验室,无法跨出成果转化第一步,形成了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死亡谷”现象。为了帮助创新项目跨过“死亡谷”,在北京市科创母基金的支持下,2021年,北京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开始实质性项目投资。基金总体聚焦“硬技术”领域,关注原始创新,投早投小,助力科技成果落地孵化。
技术转移中心与基金投资团队联合办公。技术转移中心重点在挖掘项目,分析转化需求,对项目产业化前景进行初步分析判断,进行尽职调查,提供适配的转化方案,完成校内合规处置,必要时要进行商务谈判。投资团队重点在分析市场与产业需求,做是否投资的价值判断。这种无缝联合工作模式,在合规的重要前提下,有助于为项目提供针对性强的赋能,提高成果转化效率。迄今为止,北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已经成功投资交割30余个项目,投资金额超5亿元人民币,其中一半以上的项目为北大科研团队的成果孵化公司或校友科技企业。北京大学成果转化基金与其他优质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一起,构成了北大成果转化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使得全链条成果转化系统得以闭环。
节选自《北京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体系的建设与探索》
作者:郭蕾 北京大学科技开发部副部长,产业技术研究院副院长、副研究员
来源:原文刊载于《中国高校科技》2023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