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田家庵区国庆路派出所
民警接群众举报
有人在某小区装卸烟花爆竹
数量巨大
接线索后,民警立即前往该小区内开展调查。通过查看小区内监控,民警发现一可疑车辆在该小区12号楼楼下停下,并不断将成箱货品向楼上搬运,但是否属于烟花爆竹无法确认。
随后民警对该小区楼栋进行逐一排查,最终在803室姚某家中发现大量烟花爆竹。经过清点,民警发现现场有“孔雀开屏”“小石猴”“银色喷泉”“小金鱼”“悟空加特林”“仙女棒”等14类烟花爆竹共计55箱。
民警依法将姚某传唤至国庆路派出所接受调查,经审查,姚某如实交代自己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目前,违法人员姚某(女,30岁,田家庵区人)因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民警正大力追查该案其他涉案人员。
法律法规
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生产、销售、储存以烟火药或者黑火药为原料的烟花爆竹(包括成品、半成品、引线等),其中烟火药或者黑火药的数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