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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临近
烟花爆竹销售进入旺季
一些商家、个人为了谋取私利
非法运输、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
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全力营造岁末年初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连日来,江西多地警方
持续加大对非法运输、存储、
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筑牢烟花爆竹领域安全防线
全面消除安全隐患
近日,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江边派出所在工作中接到线索,某小区存在非法储存、无证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民警立即展开调查,经分析研判,成功锁定违法行为人身份信息。
1月14日,通过进一步循线追踪,民警于胜利东路某小区居民房内抓获违法行为人高某某,现场查扣了一批各类大小烟花爆竹,并追缴违法所得。
经查,高某某为牟取利益,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从外地购买烟花爆竹运回家中储存,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售卖。目前,高某某因非法储存、无证销售烟花爆竹被依法行政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中。
1月15日11时许,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解东外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获悉,张家围路附近某仓库有人存放了大量烟花爆竹,民警立即通过“三张图”开展研判。
经系列工作,迅速锁定烟花爆竹持有人许某,并当即传唤其到所内接受调查。
经查,许某于2024年9月租用张家围路附近某仓库,2024年12月中旬,许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将私自购买来的烟花爆竹储存在该仓库。经民警现场清点,多达23种共计70余大箱,670余件烟花爆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目前,违法行为人许某,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该批烟花爆竹已被全部收缴并由专业人员运输储存至安全场所。
1月13日12时许,吉安县公安局梅塘派出所组织民警在辖区内开展摸排工作时,发现居民周某仓库中有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嫌疑,民警随即找到周某依法对其仓库进行检查。
经检查,民警发现其仓库内堆放了大量各种各样的烟花爆竹,并查到其无烟花爆竹储存的相关资质,也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随后民警依法将其传唤至派出所。
据周某交代,其想在年前购买一批烟花爆竹,准备春节销售牟利,知道自家仓库无烟花爆竹储存的相关资质,但还是心存侥幸将烟花爆竹储存在自家的仓库里,本以为能够相安无事,没想到还是被公安机关查获。
目前,周某因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烟花爆竹)被吉安县警方依法行政拘留,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已转运至安全场所进行妥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
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
而且对周边居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构成了极大威胁
公安机关将切实扛牢责任
深入排查整治风险隐患
全力以赴消除安全漏洞
坚决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广大市民如发现身边
人员或场所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请立即拨打110报警
来源:江西公安、月湖公安、章贡公安、吉安县公安
编辑:龚文婷 复审:徐杰 值班主任:童孝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