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4日23时40分许,寿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辖区新开路开展酒驾整治行动时,发现一辆号牌为晋K0C**9的小型汽车驾驶人李某某有酒驾嫌疑,随即,民警依法对该车辆驾驶人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其结果为5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进一步核查后发现,李某某分别在2019年7月31日、2021年10月10日、2022年10月2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罚,直至此次,已是李某某第四次因酒驾被查获。最后,根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对李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证在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共处行政拘留十九日,并处罚款4000元。来源:山西晋中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