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西区人民广场管理的通告
(二0二四年 第5号)
为加强西区人民广场管理,维护广场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白银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白银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西区人民广场的管理范围为:东至兰州路西侧步道侧石,西至诚信大道东侧步道侧石,南至广场南路北侧步道侧石,北至广场北路南侧步道侧石,其总面积约为12万平方米。
二、在市园林局的业务指导下,西区人民广场管理处负责广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绿化管养、市政设施维护、各类电器控制设备运行管理、治安保卫等监督管理工作。发改、公安、民政、交运、文体旅游、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纺织路街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西区人民广场管理工作。
三、凡进入西区人民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的规定,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物,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四、车辆应按公安交警部门的规定到指定地点停放,除老幼病残者的代步轮椅车和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广场;倡导小型机动车、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车等有序停放在广场周边划定的停车区域或停车位上。
五、在广场内进行观光、休闲等活动时,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有礼;不得随地躺卧、露宿、乞讨或作出其它影响市容观瞻、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二)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口香糖、烟头、各种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不得在喷泉、水池中戏水、洗澡或洗涤、投掷物品、倾倒废弃物等。
(三)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恐吓性的宠物进入广场的,必须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并主动避让行人,即时清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
(四)不得在建(构)筑物、自然景物及各类设施上攀爬、钉拴、刻划、涂写、吊挂、晾晒;不得采摘、践踏、损坏花圃、花草、草坪和树木。
(五)不得擅自张贴、悬挂、散发各类宣传品或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六)不得擅自在广场内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七)不得擅自在广场内从事轮滑、溜冰、滑板等商业性经营(培训)活动或举办体育、展览、展销等大型群众性活动。
(八)不得擅自进行升放无人机、航天航空模型等民用小型航空器或系留气球活动。
(九)不得从事迷信活动、寻衅滋事、赌博或变相赌博、损毁公共设施、制造噪声、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公序良俗及文明行为规范。
六、在广场进行文娱活动的个人和群体,应服从广场管理人员的引导和管理,工作日8:30—12:00、14:30—18:00严禁使用喇叭、音响等扩音设备制造环境噪声,其他时段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声环境功能区相关标准合理控制音量,白天最高不得超过55分贝,夜间最高不得超过45分贝,不得制造噪声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七、在广场内举行公益性文化商业活动应事先征得场地管理单位的同意,依法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的各类活动,举办方应当遵守广场管理规定,落实好安全、卫生措施,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在指定的地点开展活动。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广场管理人员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扰乱管理秩序的,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噪声污染投诉举报方式:生态环境部门12369;公安部门110;城管部门12319;西区人民广场管理中心0943-8252322。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