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水罚决【2024】5号
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朱家店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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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振云 地址:中阳县金罗镇庄上村
你(单位)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取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调取取水记录台账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4年8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参照《山西省水利厅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水规发【2022】5号)有关条款规定,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捌万元整,¥80000元;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内将罚款缴纳至中阳县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通过中阳县司法局向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阳县水利局
2024年8月19日
来源:中阳县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