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火朝天的工地,焊花四溅;车间深处,电焊枪的光芒炽烈刺眼。可谁能想到,这样高风险的作业,有人竟未持合法操作证便堂而皇之地上岗。
11月20日,黄冈市应急管理局集中通报了一批特种作业领域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敲响安全警钟,杜绝相关隐患。
隐患背后多“侥幸心理”
“三人作业,两证过期一证缺失,这样的问题触目惊心。”麻城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告诉记者,今年3月,该局在对湖北诚源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作业现场的阮保卫没有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而与他同岗的张登应和彭杰虽持证上岗,却因证件逾期未复审早已失效。
类似的问题也发生在团风县。今年8月,湖北三实铝业有限公司的车间里,电焊工柳安阳正在作业。但执法人员发现,他并未取得操作证。一问之下,企业竟未能提供任何培训或考核证明。
在红安县天昊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执法人员查实其作业人员未持证便直接上岗;蕲春县贵州津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甚至两人无证作业,毫无培训记录。而在武穴市雷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作业人员胡爱民和饶为国无证焊接操作,不仅对企业安全管理毫无顾忌,更对自身的安全置若罔闻。
这些案例折射出的问题不只是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更是企业安全管理中的侥幸心理。部分企业片面追求生产进度,将法律法规抛之脑后,忽视了安全才是发展的基石。
一根“高压线”,何以反复触碰
梳理案件不难发现,隐患的产生往往源于制度的缺失与管理的松懈。
这些案件背后,暴露出不少企业在电气焊等特种作业领域管理链条中的多个断点。执法人员称,培训机制松散,一些企业未严格履行安全培训职责,培训流于形式,甚至以节省成本为由放弃培训;责任意识淡漠,部分企业管理层和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认为“不会出事”“有经验就行”,忽视了持证上岗的法律和安全意义。
警钟长鸣,治理须臾不可松懈。“无证上岗,无异于在高压线上跳舞。”黄冈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通报的五起案件,均依法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最高达2.1万元。“罚款不是目的,关键是让企业认识到持证上岗的重要性。”
为了根治这一顽疾,黄冈市全面推进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专项治理行动,以强有力的举措筑牢安全防线。该市强化执法检查,采用“执法+专家”双组模式,对特种作业领域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打击无证上岗行为;规范培训机制,督促培训考试机构提升质量,杜绝培训走过场,为作业人员提供标准化、安全化的教育服务;落实企业责任,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确保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一个证书背后的生命守护
无证作业的背后,是企业“短视”与个人“盲从”的叠加。而每一起事故的发生,都在警示我们:安全不是可有可无的选项,而是发展的前提。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只是一个证书,而是一种生命保障。”参与治理的执法人员说道。对企业而言,证书是合法经营的标配;对员工而言,它是技能的体现,更是安全的底线。
随着专项治理行动的深入推进,黄冈市的特种作业领域将迎来更多规范化、标准化的变革。唯有安全之弦时刻紧绷,才能换来生产和发展的长久安宁。
为进一步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治理,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黄冈市应急管理局通过案例警示和宣传教育,引导企业与作业人员树立“安全生产无小事”的意识,消除侥幸心理。
无证动火作业5大典型案例
一
麻城市应急管理局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9日,麻城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专家对湖北诚源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组+专家组”安全生产双组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电焊作业人员阮保卫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正在从事电焊作业。现场作业人员张登应、彭杰持有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逾期未复审。
经查,该公司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无证上岗和特种作业操作证逾期未复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结果】
二
团风县应急管理局
对湖北三实铝业有限公司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15日,团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湖北三实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内正在进行电焊作业人员柳安阳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根据掌握线索,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无证上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结果】
团风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
红安县应急管理局
对湖北天昊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7日,红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北天昊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电焊作业人员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根据掌握线索,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无证上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结果】
红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
蕲春县应急管理局
对贵州津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2日,蕲春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贵州津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作业人员韩中强、韩川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根据掌握线索,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无证上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结果】
五
武穴市应急管理局
对武穴市雷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11日,武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武穴市雷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作业人员胡爱民、饶为国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根据掌握线索,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无证上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结果】
武穴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万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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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湖北日报
❒ 编辑:黄芷欣
❒ 审核:周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