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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模板
【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收集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
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并附电子数据清单,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依照前两款规定收集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附有关原因、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
【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一)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二)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三)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③】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并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一)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
(二)提取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
(三)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
(四)其他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
【④】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并附电子数据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⑤】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至(二)项: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存储介质,是指具备数据信息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硬盘、光盘、优盘、记忆棒、存储卡、存储芯片等载体。
(二)完整性校验值,是指为防止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破坏,使用散列算法等特定算法对电子数据进行计算,得出的用于校验数据完整性的数据值。
【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二十一条: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全程录像,对录像文件应当计算完整性校验值并记入笔录。
【⑦】《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二十条:
对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进行数据压缩,并在笔录中注明相应的方法和压缩后文件的完整性校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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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模板
相关法条:
【①】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并附电子数据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二十一条: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全程录像,对录像文件应当计算完整性校验值并记入笔录。
【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二十条:
对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进行数据压缩,并在笔录中注明相应的方法和压缩后文件的完整性校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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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笔录》模板
相关法条:
【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收集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
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并附电子数据清单,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依照前两款规定收集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附有关原因、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
【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一)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二)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三)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③】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并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一)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
(二)提取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
(三)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
(四)其他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
【④】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至(三)项: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存储介质,是指具备数据信息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硬盘、光盘、优盘、记忆棒、存储卡、存储芯片等载体。
(二)完整性校验值,是指为防止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破坏,使用散列算法等特定算法对电子数据进行计算,得出的用于校验数据完整性的数据值。
【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二十三条:
对公开发布的电子数据、境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
【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二十五条:
网络在线提取时,对可能无法重复提取或者可能会出现变化的电子数据,应当采用录像、拍照、截获计算机屏幕内容等方式记录以下信息:
(一)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方式;
(二)提取的日期和时间;
(三)提取使用的工具和方法;
(四)电子数据的网络地址、存储路径或者数据提取时的进入步骤等;
(五)计算完整性校验值的过程和结果。
【⑦】《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三十五条:
网络在线提取、远程勘验使用代理服务器、点对点传输软件、下载加速软件等网络工具的,应当在《网络在线提取笔录》或者《远程勘验笔录》中注明采用的相关软件名称和版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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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远程勘验笔录》模板
相关法条:
【①】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三)网络远程勘验,是指通过网络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勘验,发现、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电子数据,记录计算机信息系统状态,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过程,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侦查活动。
【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二十七条:
网络在线提取时需要进一步查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网络远程勘验:
(一)需要分析、判断提取的电子数据范围的;
(二)需要展示或者描述电子数据内容或者状态的;
(三)需要在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的;
(四)需要通过勘验行为让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生成新的除正常运行数据外电子数据的;
(五)需要收集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状态信息、系统架构、内部系统关系、文件目录结构、系统工作方式等电子数据相关信息的;
(六)其他网络在线提取时需要进一步查明有关情况的情形。
【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三十条:
网络远程勘验应当由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见证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远程勘验笔录》中注明情况,并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录像,录像可以采用屏幕录像或者录像机录像等方式,录像文件应当计算完整性校验值并记入笔录。
【④】《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多次远程勘验的,在制作首次《远程勘验笔录》后,逐次制作补充《远程勘验笔录》。
【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三十五条:
网络在线提取、远程勘验使用代理服务器、点对点传输软件、下载加速软件等网络工具的,应当在《网络在线提取笔录》或者《远程勘验笔录》中注明采用的相关软件名称和版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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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远程勘验笔录》模板
参考资料
[1]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
[2]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3]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4] “法学参考”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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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编辑:2024年 06月 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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