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各类经营主体
报送2024年度报告的通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凡2024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在大连市登记且未注销亦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2025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网址:https://ln.gsxt.gov.cn)报送2024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凡2024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在大连市登记且未注销亦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2025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或者小程序(微信搜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辽宁省企业信用监管”)报送2024年度报告,也可向属地市场监管所报送纸质报告。
未按规定时限履行年报义务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受到失信惩戒。
涉及年报公示以及“多报合一”有关问题,请分别咨询登记机关或相关政府部门。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