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讲!以案学法!

政务   2025-01-15 17:35   安徽  





1月15日下午,高新区2025年首期“安全大讲堂”在合肥中科离子医学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开讲,此次活动由区安委办、城西桥社区服务中心联合举办,区内100余家重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


活动现场

会上,全体人员集中观看了由区安委办拍摄的《高新区安全生产隐患曝光警示片》,对五大领域25家企业、115处隐患进行公开曝光。随后的专题培训中,省应急管理专家以近年来高新区公开的典型事故案例、执法案例为镜鉴,围绕“如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详细解读。为保证学习效果,现场组织了全体人员参加理论考试。


区安委办要求,各企业要深刻认识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危机感,要以高度的责任感抓好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加强值班值守,抓好重点企业、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安全监管,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严之又严的作风、细之又细的措施,切实抓好安全生产防范,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高新区"安全大讲堂"系列专场活动已连续举办两年,由区安委办牵头按照“六个一”的标准每月组织一场:即围绕一个安全主题、观看一部警示影片、组织一场业务培训、印发一份学习资料、开展一次能力测试、发布一篇宣传报道。2024年,高新区围绕工贸、消防、建筑施工、特种设备、餐饮燃气等重点领域开展大讲堂12场,线上线下受众人群累计达6万人次。



以案学法


新安全生产法修订施行后,进一步强化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新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企业主要负责人

若忽视自己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在公开的事故案例中

一些企业主要负责人因为

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受到处罚




案例一

2024年6月24日,合肥高新区某项目工地发生一起一般起重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中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沈某为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未按要求佩戴安全绳等安全管理问题失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处罚款人民币106415.8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4月27日,合肥高新区某小散工程项目工地发生一起一般坍塌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中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刘某为公司董事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管廊污水管道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失察,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处罚款人民币6274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4月20日,合肥高新区某项目工地发生一起一般高坠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中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焦某为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项目部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失察,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处罚款人民币48000元的行政处罚。


构建安全风险双重预防机制

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的主要要求包括:

一是坚持关口前移,超前辨识预判岗位、企业、区域安全风险,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采取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确定安全风险等级,通过实施制度、技术、工程、管理等措施,有效管控各类安全风险;

二是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强过程管控,完善技术支撑、智能化管控、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保障措施,通过构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闭环管理制度,强化监管执法,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患未然;

三是强化事后处置,及时、科学、有效应对各类重特大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伤亡人数、降低损害程度。


在公开的执法案例中

一些企业因为

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受到了处罚




案例一

2024年4月10日,合肥高新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对安徽省某印务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动,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涉爆粉尘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严重;涉爆粉尘采用重力室沉降收尘;涉爆粉尘收尘系统未采取隔爆、抑爆措施和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属于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主要负责人未组织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粉尘涉爆相关违法行为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十)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企业责令限期改正,作出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总经理责令限期改正,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7月18日,高新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对安徽某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动,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公司员工董某、邵某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卷笔迹一致)、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违法事实。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安徽某塑料有限责任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令其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是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
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
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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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应急大队

通讯员   |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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