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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家口市主城区灯控路口不礼让行人和禁止掉头违法抓拍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安全管理,规范机动车行车秩序,预防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市主城区灯控路口启用电子警察抓拍设备抓拍机动车不礼让行人和在禁止掉头的路口掉头的违法行为。
一、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抓拍点位(22处)
1、胜利路长城大街
2、中兴北路长城大街
3、西苑路工业街
4、钻石路长城大街
5、清水河路商务桥
6、和谐西路长城大街
7、胜利路朝阳大街
8、富强路永兴大街
9、胜利路学府大街
10、滨河路商务桥
11、清水河路工业南桥
12、富强路长城大街
13、林园路五一大街
14、胜利路盛华大街
15、西坝岗西豁子街
16、钻石路朝阳大街
17、明德北路古宏大街
18、中兴北路朝阳大街
19、钻石路工业街
20、和谐东路长城大街
21、清水河路明湖桥北
22、清水河路明湖桥南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抓拍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1、清水河建设桥
2、胜利路工人村
3、钻石路工业街
4、西苑路盛华大街
5、崇光路长宁大街
6、钻石路盛华大街
7、中兴北路盛华大街
取证抓拍时间:2024年11月1日。
特此公告。
张家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0月21日
许*勤巡游出租汽车违反经营区域相关规定及违规使用运输证件等行为案(冀0730交罚罚决〔2024〕16号)
2024年9月24日10时44分,怀来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许*勤驾驶冀GK*126在沙城第四中学南侧有非法从事汽车出租嫌疑,执法人员依法对乘客进行询问,了解到他们是从村里到沙城,车费为30-40元不等,经现场检查,驾驶员许迎勤为该车所有人,现场不能提供车牌号冀GKC126,小客车《道路运输证》或相关证明。我单位于2024年9月25日予以立案,9月25日对驾驶员进行询问,并收集里其他相关证据,现有证据已证实许迎勤驾驶冀GK*126小客车在位取得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9月24日擅自从事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经核实许迎勤是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行政处罚)第63项轻微情形。对许*勤处以陆仟元整(6000.00)的行政处罚。
田*松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冀0730交罚罚决〔2024〕13号)
2024年8月13日,田*松在东花园检查站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被高速交警查获并移交我综合执法大队六中队,经询问司机是从宁夏到遵化,车上拉了5名乘客,每人收取400元.,2024年9月13日正式立案调查,现已查明,田*松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行政处罚)第63项轻微情形。对田*松处以陆仟元整(60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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