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 两人商量结婚,发现男友还有一怀孕女友……万宁法院判了

文摘   2024-11-02 08:50   海南  






近日,万宁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刘某(女方)通过某短视频平台认识较自己年轻5岁的黄某(男方),双方见面后确认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原被告双方父母曾见面,双方也曾在微信聊天中商讨过结婚及彩礼和购买首饰的事宜,交往3个月后,刘某为黄某购买了价值近2万元金首饰。后刘某知晓黄某另有一名女友且已怀孕的事实,遂提出分手。随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返还金首饰。





法院判决


万宁法院认为,原被告恋爱期间,原告期待与被告结婚,并且双方具有见父母、商讨结婚事宜情况,原告为被告购买金首饰可以认定为以订立婚约为基础、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给付行为,此金首饰具有彩礼性质。而彩礼的给付不能回避掉为让对方与其结婚的目的性,如果没有达到这种目的,给付方有权利要求返还所给付的财物。万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购买金首饰款项。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婚姻美满、家庭幸福是每个人的期盼,更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近年来,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纠纷不断激增,无论男方女方,都应当倡导简约适度的婚俗理念,过分追求彩礼现象,不仅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导致婚姻的商品化、精神伦理关系的物质化,还会引发攀比之风,使给付方家庭因彩礼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不利于社会文明风尚的弘扬。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来源 :万宁法院

编辑:王芝熠

审核:陈明思

监制:卓琳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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