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五、
七、
十一、
十四、
二十一、
二十三、
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执行编辑:赵文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