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营造和谐、文明、安全的城市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滨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养犬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八项 禁止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携犬出户由成年人使用不超过两米的牵引带牵领,并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项规定,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犬只。
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携犬出户不由成年人牵领,不使用两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滨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七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犬只出户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小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两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大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一点五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并为犬只配戴嘴套;
(三)主动避让他人,尤其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五)携犬进入电梯间的,应当采取配戴嘴套(笼),装入犬袋(笼)或者怀抱等预防犬只伤人的措施;
(六)即时清除犬粪。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携犬出户不按规定使用犬绳、犬链牵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携犬出户不即时清理犬粪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三)携犬出户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犬只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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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邹平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