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遏制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努力营造辖区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长垣警方将持续加大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和曝光力度,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摒弃交通陋习,自觉遵章守法,安全文明出行!
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2024年12月08日14时许,靳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长垣市蒲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京路十字路口处时,与沿南京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赵某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违法行为
赵某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
靳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法律依据
当事人赵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
当事人靳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出行安全提示
驾驶员应加强交通安全法律常识的学习。
大货车违法
2024年12月04日12时许,郭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沿长垣市东关大街由西向东行驶时与何某驾驶三轮车沿东关大街由西向东行驶时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何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违法行为
郭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法律依据
当事人郭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出行安全提示
驾驶员应加强交通安全法律常识的学习。
一老一小
2024年12月13日09时55分许,杨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长垣市长城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长垣市长城大道与温州路交叉口处时,与沿温州路由北向南行驶王某(65岁)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违法行为
王某驾驶非机动车经过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
杨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时未减速慢行。
法律依据
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
当事人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出行安全提示
驾驶员应加强交通安全法律常识的学习。
农村面包车
2024年12月12日19时许,林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长垣市笃信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匡城路与笃信路交叉口时与牛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匡城路由东向西行驶时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违法行为
林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牛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法律依据
当事人林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
当事人牛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出行安全提示
驾驶员应加强交通安全法律常识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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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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