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山区通告!

政务   2025-01-11 10:20   安徽  

近日

相山区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燃放、

运输管理秩序的通告

根据《淮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25年淮北市禁放区内全面实行烟花爆竹禁放政策。2025年春节将至,为进一步加强相山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安全和生产生活秩序,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者,必须取得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零售经营者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种类和限制存放量存放,禁止超量储存、禁止超范围经营、禁止擅自改变经营地址。零售场所配备消防器材,张贴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烟花爆竹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混放,经营场所无明火设施。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要购置由淮北瑞祥烟花爆竹公司统一配送的烟花爆竹,相山辖区内不得销售其他烟花爆竹公司的产品。

三、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即将来临,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区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户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经营,不得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相山区烟花爆竹联合执法领导小组由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将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要求,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燃放、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的打击力度,绝不姑息迁就。


五、请我区广大市民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淮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不在禁放区内(我区S238省道(濉河路)以东和相山经济开发区等地)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放区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伍佰元以下的罚款。如在禁放区内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燃放、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积极向相关部门举报。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相应奖励。


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
区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电话:0561-3193021;
区城管执法部门举报电话:0561-3112122;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话:0561-3050077。


来源:相山发布

编辑:化晓芹

编校:胡帅
编审:王伟
审签:刘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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