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10起网络交易监管典型案例。
1、咸阳市某公司网络交易刷单案
咸阳市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网络市场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三原县税务局案件线索通报,三原县某公司在某平台开设店铺经营食用农产品,为提高店铺销售排名、增加产品销量,采取与网络“刷手”合作的方式虚构交易量。经与税务部门共同协作,通过调取该公司相关税务资料核查,自2023年3月至2024年1月,当事人以上述形式虚构网络销售金额2347693.53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2024年9月,咸阳市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汉中市某烤吧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汉台区某烤吧涉嫌强制收取餐具和餐巾纸费用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开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消费者到店消费方式为扫二维码点菜下单。当事人在扫码点单程序内将餐具和餐巾纸设置为必选消费项目,剥夺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执法人员使用陕西省网络交易智慧监管平台对该过程进行了电子取证。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违法行为。
2024年9月,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要求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3、宝鸡某公司在多个电商平台设置“好评有奖”案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根据网络交易监测违法线索,宝鸡某公司在2024年元旦期间,策划实施了“好评有奖”活动,任何游客只要在抖音、美团、大众点评等线上平台上传对该公司业务服务的好评,经该公司工作人员查看确认后,即可获赠一个价值5元左右的玩具,活动期间共计72人次参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
2024年4月,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4、安康市某公司涉嫌未严格审查入网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安康旬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络交易监测中发现,某平台内一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上传的许可证件与实际不符。经调查取证,该餐饮店实际名称、许可证号、经营场所等信息和入网上传的许可证上内容不一致,涉嫌伪造许可证骗取入网资格,该餐饮店涉嫌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本局已另案处理。该平台代理商未严格审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2024年10月,安康旬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5、安康市某医疗服务公司虚构原价诱骗消费者交易案
2024年1月8日,安康市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安康某医疗门诊部在某电商平台标注虚假原价”的违法线索。经查,2023年12月11日至案发,当事人在该平台标注的四项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均无法证明划线价的真实来源,为虚构原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构成了通过平台虚构划线原价,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
2024年4月,安康市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6、汉中市某网店销售未经3C认证的学生玩具案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网络交易监测违法线索,对某商贸有限公司线下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经查,2023年10月,当事人从某平台网店购进数把萝卜刀玩具,将这些玩具在自营网店进行销售。当事人销售的萝卜刀玩具包装标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和厂址,无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网络销售未经认证的不符合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行为。相关出售不合格商品的平台网店已移交并另案处理。
2024年5月,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7、西安市莲湖区某公司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案
2024年6月4日,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网络交易智慧监管平台”相关涉嫌违法线索,某公司在抖音平台上销售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中的用能产品。但其主页面“小天鹅TG100SC81超薄全嵌水魔方滚筒洗衣机实现大能量节能”的标题和其它醒目位置未展示能源效率标识。经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构成了列入《目录》,但未展示能源效率标识的违法行为。
2024年8月,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8、渭南市某公司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网络交易监测涉嫌违法线索,渭南某公司在抖音平台上发布“轻骑电动工厂直销72伏换购价1899”相关内容。经查,当事人违反《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的规定,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组装、变更为72V规格后销售,获取不正当利益。执法人员使用陕西省网络交易智慧监管平台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电子取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2024年9月,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9、榆林市某公司虚构交易案
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络交易日常巡查中发现,榆林某公司所运营的平台为诱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采取通过虚构交易量,置顶相关产品到销售页面目录前端的方法,造成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是热销产品。经查,自2023年中秋节前后至2024年2月,当事人以上述形式进行虚构交易115单。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以虚构交易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2024年6月,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10、汉中市某平台内网店刷单炒信案
汉中市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汉中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网络交易违法案件线索,对辖区内某酒坊涉嫌虚假宣传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在某平台开设网店销售商品“纯原浆粮食酒”,虚构销量1.9万件,编造评价101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的违法行为。但截至案发,当事人经营的网店未产生销售订单。
2024年5月,汉中市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鉴于未产生实际影响,按照专项行动“首违不罚”的相关条件满足,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来源:陕西市场监管
编辑:孙真睿|审核:赵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