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汇总!

文摘   2025-02-06 17:28   北京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有哪些规定,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公告和公示信息时,又该注意哪些要点?本文将结合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了全面梳理,值得一键收藏!

什么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首先,哪些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范畴?《招标投标法》在第三条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同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招标投标法》从“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两个维度来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即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并且达到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的项目,就必须招标。两个维度只满足其一的,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以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分别如下。
1、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16号令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16号令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16号令第四条:不属于上述两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843号文对不属于16号令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做出具体说明,其中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2、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
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附原文


2020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准确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规范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三项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一)关于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16号令第二条第(一)项中“预算资金”,是指《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项目中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计算。
(二)关于项目与单项采购的关系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该项目中未达到前述相应标准的单项采购,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
(三)关于招标范围列举事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16号令、843号文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四)关于同一项目中的合并采购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目的是防止发包方通过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其中“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是指根据项目实际,以及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符合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要求,同一项目中适宜放在一起进行采购的同类采购项目。
(五)关于总承包招标的规模标准对于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二、规范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
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三、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
各地方应当严格执行16号令和843号文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也不得作出与16号令、843号文和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努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四、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的规定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以下简称10号令)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环节中做出了如下规定:
1.发布原则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2.公开内容要求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
(1)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2)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4)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5)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7)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3、中标候选人公示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2)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4)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5)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6)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4.发布媒介要求
10号令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并确保内容一致。其他媒介可以依法全文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改变其内容,同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end


本文来源:工程造价管理

2024年12月30日住建部正式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新版《清单计价标准》的出台将为工程造价精细化管理带来一场新的革命,同时也给各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带来了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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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理解:《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要点解读与差异分析

思路梳理:不同企业在24新标准下的精细化管理思路与调整方向

灵活应用:大量实际案例讲解基于24新标准下的应用与风险管控

培训内容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2024版)解读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2024版)制定的形式与背景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2024版)相对《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主要修订内容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2024版)相对《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修订内容对价款精细化管理的影响

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2024版)新清单对价款精细化管理的亮点与挑战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2024版)核心修订原则及对价款精细化管理的影响

1.适应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趋势、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

2.风险分担原则的改变

3.合同价格调整事项的改变

4.响应38号文件,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5.强化投标报价说明与澄清

(三)基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2024版)下的价款精细化管理列项计价标准及计价过程

1.工程量清单编制

2.最高投标限价编制

3.投标报价编制等

4.投保报价澄清或说明

5.合同价格调整

6.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7.施工过程结算

8.竣工结算

(四)基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2024版)下的价款精细化管理清单列项明细

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

2.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3.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4.增值税计价表

(五)基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2024版)下的全过程造价管理要点

1.招投标阶段造价管控要点

2.合同约定阶段造价管控要点

3.施工阶段造价管控要点

4.结算阶段造价管控要点

5.审计阶段造价管控要点

(六)基于24新清单下的计价与计价风险内容要点及法律风险防范与应对

1.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责任由谁承担?

2.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是否必须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工程量清单划分的清单科目有哪些?

4.工程量清单计价可以采用何种价格形式?

5.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全费用价格如何组成?

6.综合分析表需明确哪些内容?

(七)基于24新清单下的合同选择与要求

1.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谁负责?

2.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谁负责?

3.分部分项清单宜采用什么价格形式?措施项清单宜采用什么价格形式?

4.综合单价应该考虑哪些因素发生的费用?

5.甲供材情况下安装损耗和总承包服务费如何计算?

6.安全文明措施费应如何计算?

7.总承包服务费包含哪些内容?

8.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9.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可否约定所有风险和无限风险?

10.哪些事项引起的计量和计价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

11.哪些事项引起的计量和计价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

12.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的,合同价格如何调整?

13.施工方案改变增加的措施项目费用由谁承担?

14.施工合同的价格形式有哪三种?

15.单价合同的合同总价包含的内容有哪些?

16.总价合同包含的费用有哪些?

17.合同条款中应设置哪些与工程计价支付相关的内容?

18.投标报价澄清和说明如何进行?

19.投标报价的算术误差如何修正?

20.投标报价存在哪些问题时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和说明?

(八)全过程造价管理中易忽视的发包人提供材料与承包人提供材料的管理24新清单差异化法律风险防范与应对

1.甲供材时应明确所供材料的哪些内容?

2.甲供材损耗率如何计算?

3.承包人超领甲供材时如何扣除超领费用?

4.甲供材改为包工包料的程序和计价方法是什么?

5.承包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时该如何确定责任?

6.包工包料改为甲供材时如何进行计价?

(九)24新清单计价标准下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及责任承担风险管控

1.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缺陷由谁承担?

2.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缺陷由谁承担?

3.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方法是什么?

4.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方法是什么?

5.甲供材料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方法是什么?

6.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编制方法及依据是什么?

7.暂列金额工程量清单编制方法及依据是什么?

(十)24新清单计价标准下的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依据及风险管控

1.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依据是什么?

2.最高投标限价是否需要按照定额和信息价编制?

3.最高投标限价的价格水平如何确定?

4.投标人如何考虑投标报价时的工期可行性及风险影响?

5.投标人如何开展现场踏勘及措施项目清单的复查工作?

6.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准确完整性与清单复核的关系?

7.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复核和工程量清单缺陷责任由谁承担?

(十一)24新清单计价标准下的投标报价编制依据及风险管控

1.投标报价中的风险费用如何考虑?

2.未填报综合单价的清单项目如何处理?

3.总价合同投标人是否需要补充完善工程量清单?

4.投标报价应当考虑哪些因素对价格的影响?

5.按项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风险由谁承担?

6.甲供材料分部分项清单报价包含哪些内容?

7.暂估价材料如何投报综合单价?

8.投标人如何对措施项目清单自主报价?

9.投标人如何投报总承包服务费?

10.投标人使用造价信息投标报价时需考虑什么?

(十二)24新清单计价标准下的合同工程计量要点

1.工程量清单计量的一般规则是什么?

2.物价波动价格调整的计量与调价周期的关系?

3.承包人实施的哪些工作不应予以计量?

4.单价合同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是什么?

5.总价合同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是什么?

6.措施项目如何计量?

7.单价合同的工程量变更如何计量?

8.总价合同的工程量变更如何计量?

9.工程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变化如何计量?

10.返工工程引起的工程量计量规则是什么?

11.返工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规则

12.新增工程量计量规则是什么?

(十三)全过程造价管理在24清单计价标准下的合同价款调整差异化要点与法律风险应对

1.哪些事项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2.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缺陷,合同价格如何调整?

3.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缺陷,合同价格如何调整?

4.暂估价招标由谁进行?

5.认质认价的材料如何计价?

6.材料暂估价确定后如何调整综合单价?

7.专业工程暂估价确定后如何调整合同价格?

8.工程变更时总承包服务费如何调整?

9.物价变化调整合同价款的基本规则是什么?

10.市场价格波动可以调整合同价格的幅度一般是多少?

11.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如何适用情势变更调整合同价格?

12.工期延误或顺延期间的物价波动如何调整合同价格?

13.哪些费用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

14.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变化如何调整?

15.单价合同的工程变更估价原则是什么?

16.变更工程量超过15%时如何调整合同价格?

17.总价合同工程变更如何变更估价?

18.工期顺延期间措施项目如何调价?

19.因变更而增加的额外措施项目如何确定价格?

20.合同更改情况下措施项目费用如何调整?

21.措施项目费用调整的逾期失权规则是什么?

22.发包人取消部分工作,承包人的损失和预期收益如何补偿?

(十四)全过程造价管理中新增工程及工程索赔在24清单计价标准下如何进行合同价款调整

1.合同约定施工范围外的新增工程如何计价?

2.新增工程分部分项采用单价合同的,如何调整合同单价?

3.新增工程的措施项目费用如何计价?

4.承包人工程索赔的程序性要求有哪些?

5.发包人如何处理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索赔?

6.工期索赔中延误事件与关键线路的相互关系是什么?

7.费用索赔如何计算?

8.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和费用如何分担?

9.赶工时如何计算赶工费?

(十五)全过程造价管理施工阶段、结算阶段在24清单计价标准下的合同价款期中支付与结算支付要点解析与法律风险应对

1.预付款如何支付?

2.安全生产措施费如何支付?

3.进度款如何支付?

4.施工过程如何进度结算?

5.如何进行竣工结算?

6.合同解除后如何进行结算?

7.工程保修如何进行结算?

(十六)24清单计价标准下的合同价款争议解决方式及利弊要点分析

1.什么是争议评审?

2.发承包双方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遵循哪些程序?

3.发承包双方选择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遵循哪些程序?

报名方式
第一种方式:添加陈老师微信(微信号:cdd971792419),把单位名称、参会人员姓名以及职务等信息发送给陈老师,陈老师收到报名信息后下发报到通知。 
第二种方式:电联或添加陈老师微信好友索取word格式文件通知,填写回执表回复陈老师。报名联系人:陈主任15718861402(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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