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 共建平安 | 扫黑除恶斗争知识宣传

文摘   2024-09-30 22:13   北京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秉持老百姓痛恨什么、厌恶什么、就打击什么、铲除什么的初心,不断推动“案件清结”“伞网清除”“黑财清底”“行业清源”实现新突破,取得新成效,使得黑恶势力得到有效铲除,社会治安环境显著改善,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提升。



扫黑除恶






01  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什么时候开始?

2021年2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圆满收官,正式转入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

02 部署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背景是什么?

实践充分证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的十九大以来最得人心的大事之一。因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提出新的要求,强调专项斗争不是一劳永逸的,要有与黑恶势力长期斗争的思想准备,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

03  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持续提高扫黑除恶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切实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04 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重点任务是什么?

着重建立健全六个方面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机制;二是建立健全智能公开的举报奖励机制;三是建立健全打早打小的依法惩处机制;四是建立健全精准有效的督导督办机制;五是建立健全激励约束的考核评价机制;六是建立健全持续推进的组织领导机制。

05 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组织保障是什么?

各级党委和成员单位保留相应领导和办事机构,做到思想不松、机构不撤、队伍不散、力度不减、标准不降,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实现常态化运行。

06 ”三书一函”指什么?

监察建议书、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公安提示函。

07 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08 什么是“恶势力”?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团伙。“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09 “两个一律”指什么?

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10 ”一案三查”指什么?

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11 《反有组织犯罪法》颁布实施的意义是什么?

《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是常态化扫黑除恶的法治保障。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实施,总结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践经验,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持续提高扫黑除恶斗争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反有组织犯罪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是一部预防和惩治黑恶犯罪的专门性、综合性法律。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应当动员、依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运用法律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和能力,确保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安业、安居、安康、安心的良好环境。

12 扫黑除恶重点打击的18类黑恶势力具体是哪些?我们再来重温一下:

    0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02.通过“霸选”“骗选”“贿选”等方式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垄断农村经济资源、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恶势力。
    0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插手村级事务,插手纠纷调处,以大欺小,大姓欺负小姓,破坏农村治安秩序,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
    0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在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事故中组织策划聚众闹事、集体非法冲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黑恶势力。
    05.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聚集地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破坏一方治安秩序的黑恶势力。
    06.盘踞在商贸集市、农副产品批发、小商品零售、建筑材料等各类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暴力收取保护费、场地费、进场费,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07.在建筑工地、居民小区强行供应砂石、建材,强装强卸,随意殴打、威胁商户及业主的“砂霸”“水泥霸”等黑恶势力。
    08.在客运、货运、仓储物流场所控制运营路线、强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路霸”“货霸”等黑恶势力。
    09.寄生在医疗机构、车站码头、旅游景区、高速服务区等场所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的黑恶势力。
    10.在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矿产砂石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雇黑佣黑,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非法占地、滥开滥采、暴力拆迁、随意殴打群众,无证开采矿山、非法侵占国有资产和矿产资源,企业豢养地痞罗汉,非法处置涉企纠纷的黑恶势力。
    11.以各种“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方式非法高利放贷、非法组建“执法队”扣车索债、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12.非法插手各类纠纷,采取“摆队形”“占场子”、威胁恐吓、跟踪滋扰、威慑以及“谈判”、“协商”等软暴力手段,破坏社会秩序的“讨债公司“调查公司”“职业医闹”“地下出警队”等黑恶势力。
    13.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1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的黑恶势力。
    15.暴力传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行拉人入伙、劫掠敲诈钱财的黑恶势力。
    16.与境外有组织犯罪团伙相互勾连,组织内地人员到境外赌博并在放贷后非法拘禁参赌人员的黑恶势力。
    17.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8.有关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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