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酒后骑摩托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他当即买了6罐啤酒在现场一饮而尽,结果两次酒精检测结果都达到醉驾标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11月15日通报,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杨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法官告诫,现场饮酒这种“歪招”不仅不能逃避处罚,还可能造成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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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的一天上午,喝过白酒的杨某在邻居家饮茶聊天,不久后自觉醉意全无,便不顾邻居及家人的劝阻,执意骑摩托车外出办事。途中,杨某逆行与他人正常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协商私了未果,对方摩托车驾驶人决定报警解决。
为混淆事实、逃避法律责任,在等待民警的过程中,杨某去附近商铺买了6罐啤酒,在现场一饮而尽。民警到达现场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在呼气式酒精检测中,杨某的检测数值达到239mg/100ml,随即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后经抽血检测,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9mg/100ml,两次检测结果均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此后,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开庭审理过程中,杨某对指控没有异议。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杨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赔偿事故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杨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
现场饮酒企图混淆事实绝对是个搬石头砸自己脚的“馊招儿”。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现场故意饮酒并不能逃避法律责任,还可能造成更严重的法律后果。”承办法官介绍说,一方面,再次喝酒会导致血液里的酒精含量更高,很有可能从酒驾标准变成醉驾标准。另一方面,当场喝酒、撒泼打滚等拒不配合警察正常执法等行为,还可能会被认定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涉嫌其他犯罪。广大群众要坚决杜绝酒后驾车行为,更不要相信所谓的逃避检测“秘籍”,“当场喝酒”“弃车逃跑”“找人顶包”等行为不仅不能掩盖违法犯罪事实,还可能“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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