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导游,被判刑!

时事   2024-12-04 18:35   广东  


南都社论
导游因强迫交易获刑,对行业是一种警示


11月29日,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信息,3名导游因强迫交易获刑,行政机关吊销其导游证。导游乔某、高某、宋某3人在哈尔滨至亚布力、雪乡途中,以言语威胁方式强迫游客购买自费项目。乔某、宋某被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高某被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资料图。南都记者 陈冲 摄

旅游期间导游强制游客购物,这样的操作司空见惯,可有导游因此获刑,还真是不多见。此事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一来由此可看出黑龙江治理此类乱象的决心,对于具备丰富旅游资源的黑龙江来说,重拳出击行业乱象,以个案警示行业的意图似乎非常强烈,无疑给了外界十足的好感。二来也提醒,既然黑龙江动了真格,其他地方能不能“抄作业”?道理很简单,导游类似的操作很常见,那么就有理由保持尺度一致,这既是体现法治精神,也为维护行业秩序提供坚实保障。

舆论的上述反应自然而然,不过,必须指出的是,因为强制购物而获刑,过去已有先例。2018年6月,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强迫交易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此案是云南首例导游以强迫交易被判入刑的案件,由此可见,黑龙江此番案例绝非第一个吃螃蟹的。

类似的案例说明,一些性质恶劣的导游强制购物现象,以刑罚处置并非危言耸听。

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定性?外出旅游要不要消费,按理说是一件自由选择的事,可很多时候,导游都会通过各种手段强迫游客消费,动辄言语辱骂,有的游客甚至因为不购物被留在半路。为了让游客消费,一些导游可谓不择手段。

其实,这种行为性质恶劣,刑罚也有相应的规定——所谓强迫交易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而现实中导游是否会因为类似行为而获刑的现象,可能主要就取决于具体情节是否严重。比如在上述云南案例中,导游除辱骂、威胁外,还以不发放房卡、驱赶游客换乘车辆等手段,强迫8名游客购买商品和自费项目,交易金额达15156元,该导游因此获刑无疑具备相当的说服力。

黑龙江以冰雪旅游资源著称,外界所熟知的雪乡旅游景区,过去发生了多次旅游消费纠纷,可以说,因为导游或经营者的违规操作,当地的声誉已经受到严重影响。要重塑形象,加强监管无疑非常重要,对于那些性质恶劣的乱象,让不良从业者付出沉重的代价,这不失为一种理性的应对。

过去投诉渠道不畅,导游强制购物这类现象相对普遍,近年有所收敛,很多地方采取的处置措施多是行政处罚,比较常见的是罚款或者吊销导游证,产生了一定的震慑效果。如今再进一步,越来越多的导游因此获刑,可见,治理文旅领域乱象,监管层将手中的工具箱拿好、用好,这对整个行业无疑是一种警示。

南方都市报(nddaily)、N视频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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