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为大家介绍“性骚扰罪”的规定。
这一犯罪是于2017年修改澳门《刑法典》时引入的,将骚扰他人且涉及性方面的身体接触的行为刑事化。
根据《刑法典》第164-A条的规定,任何人使他人被迫忍受性方面的身体接触,又或迫使他人与行为人或第三人进行性方面的身体接触而骚扰他人,不论是以身体某部分或物件作接触(例如以公文袋故意触拍他人臀部),藉此骚扰他人,均会触犯“性骚扰罪”。除非其他法律规定了更重的刑罚,否则,触犯“性骚扰罪”的行为人可被科处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作出上述犯罪行为时存在《刑法典》第171条所规定的加重情节,例如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有特定的亲属关系,或行为人利用自己是被害人上级的关系而实施性骚扰行为,又或被害人未满十六岁等,有关刑罚的最低及最高限度更会加重三分之一。
此外,如果行为人向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性骚扰行为,则触犯《刑法典》第166条规定的“对儿童的性侵犯罪”,行为人可被科处最高三年徒刑,如因意图营利而作出该行为,更可被科处一年至五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