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乌达区2处违建

民生   2024-11-10 10:30   内蒙古  

连日来,乌达区城管按照“拆违建零容忍”的工作要求,持续深入开展非法圈地、非法建设的综合治理,坚持常态化巡查和重点整治相结合,强力控违,铁腕治违,对非法圈地、无手续建房等2处违法建设进行拆除,严控新增违建,杜绝并遏制违法建筑拆后的“返潮”现象。

拆除违章建筑

10月30日,乌达区城管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君正电石厂西门、熟料厂东门、PVC南门有三处彩钢房,每处彩钢房约6平米。经了解三处彩钢房均未取得相关合法建设手续,属于违章建筑,在执法人员的耐心劝导下,当事人于11月5日自行拆除三处彩钢房,共计18平米。

拆除非法圈地

11月6日下午,乌达区城管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解放北路平房区农行小区屋后的一处空地被私自拉网搭桩圈占土地,当事人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圈5个延长米,并将原有过道安装铁门封堵,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并与社区人员一起监督当事人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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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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