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刘某在某网站搜索旅游线路,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国庆黄金周五日游”,团费800元,未签订书面旅游合同。行程中,旅行社擅自转团,随意变更旅游行程,带领游客前往购物场所购物。5天行程下来,景点没去几个,大部分时间被困在购物店里,钱没少花,还没玩好,旅游体验非常差,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游客杨某一家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费用共计10000元,旅行社开具了一张收据,未与杨某签订旅游合同。行程中,承诺的四星级酒店没有兑现,导游擅自安排自费项目,诱导游客购物。杨某向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投诉,由于双方没有签订旅游合同,导致难以维权。
购买旅游产品时,若未与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或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交通、住宿、餐饮、自费项目等重要内容,会导致法律责任不明确,遇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增加购物环节、转团拼团等问题,游客权益难以保障。
建议广大游客购买团队旅游产品时,规范签订合同,推荐优先使用电子合同,重点关注合同中的企业信息、产品价格、服务内容、行程安排、附加费用、退费条件、拼团转团规则及违约责任等。
指导单位:
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
主办单位:
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监制:张海霞| 责任编辑:马萍 | 图文编辑:张润娟
稿件来源:中国旅游报
投稿邮箱:1172864425@QQ.com
【免责声明】 西宁文旅之声微信公众号未标有来源“西宁文旅之声”或“西宁文旅之声标识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均为转载。如有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西宁文旅之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