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批复的产业集群、产业强镇项目全过程管理,包括储备申报、建设管理、调整变更、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
第三条 项目建设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产业集群项目由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产业强镇项目由省级牵头抓总,市(区)督促指导,县(市、区)组织实施,乡(镇、农场)具体落实。
省级负责组织项目遴选申报,编制产业集群省级建设方案,下达项目任务和中央财政资金,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相关市(区)负责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实施管理,开展项目建设事前评估,及时下达中央财政资金,做好项目调度检查、调整变更、验收抽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相关县(市、区)成立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县级产业集群、产业强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产业集群、产业强镇项目。做好项目储备、申报以及部级备案后正式立项、组织实施、调整变更、竣工验收、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等工作,对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中央财政资金支付合规性直接负责。
相关乡(镇、农场)成立由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产业强镇工作推进小组,负责具体项目建设实施。
第四条 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须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地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各市县须建立产业集群和产业强镇项目储备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前提下,优先支持项目用地已有保障、投资体量大、带动产业发展效果好的项目入库。其中,产业集群建设工作由省级统筹规划,确定主导产业、建设思路、功能布局、建设目标等,各市县须根据省级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储备。储备库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当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产业集群、产业强镇项目建设要求,按职责分工,开展项目申报遴选,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拟建设项目进行论证评审,经省农业农村厅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推荐上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产业集群项目的年度续建方案,在省级建设方案基础上,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结合上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编制。
第七条 各市县拟申报项目原则上应从储备库中遴选确定。申报项目时,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编制建设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行文上报,经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联合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市县两级应做好项目建设事前评估,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建设主体项目承载能力,配套资金,用地环评关键前置条件落实情况等进行充分评估。
第八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审查意见,指导项目市县修改完善建设方案,按要求上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建设方案经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同意备案后,应对建设主体、建设内容、项目金额等事项予以公示。其中,产业集群项目在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官网公示,产业强镇项目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官网公示,一般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产业集群、产业强镇年度建设方案至有关市(区)、县(市、区)执行。
第十条 省农业农村厅开展政策宣贯和建设培训,明确建设要求,指导开展建设。对项目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培训、强化指导、加大督促,确保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第十一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情况调研监督,对辖区内在建产业集群、产业强镇项目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并组织定期抽查,确保每个项目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与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或纪检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省农业农村厅将联合省财政厅不定期开展项目抽查检查。
第十二条 相关县(市、区)按照程序对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细化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技术方案、设备方案、进度安排、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中央财政资金的支持方式、支持范围、绩效目标等,并按照相应程序做好实施过程中有关事项的公示工作。
第十三条 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各地应完成填报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产业集群项目建设管理信息系统。每年11月30日前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全面总结做法,分析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对项目建设进度和中央财政资金使用进度严重滞后、建设内容和实施主体随意调整变更、绩效目标严重偏离的县(市、区),省农业农村厅以约谈、通报、督办等方式进行督导,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限期内仍未整改到位的,根据问题性质情况,省农业农村厅商省财政厅收回已安排中央财政资金;同时,将整改情况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和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项目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作为项目建设承担主体责任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严格落实项目管理要求,增强廉政风险防控意识。加强重点岗位人员培训和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负责人应签订廉政风险防控责任书,报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运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开展项目公告宣传,并设立监督电话,切实保障经营主体和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以及其他违法或违反本规范规定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单位和个人责任。对出现违法违规的项目,将依法依规取消后续资金安排,暂停相关县(市、区)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各地要对项目建设建档立册,及时整理归档项目储备申报、公示、建设、验收、资金支付、绩效评价等全过程资料(须包含项目工作总结、绩效评价报告、验收表、验收实施主体照片或视频等),确保档案完整、规范、可查。建档立册资料以能实际反映项目建设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为标准,更注重实际工作过程自然产生的工作内容,不得过分留痕、刻意留痕,增加工作负担。
第十八条 相关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产业集群、产业强镇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方案),确定资金补助方向、补助方式、补助比例、建设主体、发票要求、项目验收要求、资金支付等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各市县可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项目建设,结合实际创新资金投入和使用方式,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等多元化资金投入。中央财政资金对企业的投入原则上要带动三倍及以上的社会资本投入。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非农化”问题。中央资金使用不得“垒大户”或搞平均分配“撒胡椒面”;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市政道路、农村公路;不得用于一般性支出、列支管理费和项目咨询、论证评审费;不得用于培训、展销(营销)会等一次性不易评价的支出;不得用于购买种子以及农药、化肥、农膜、饲料等一次性使用的生产资料;不得用于发展休闲农业;不得与已有普惠性政策渠道支持的建设内容,如农机购置补贴、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农田建设等有交叉重复。
第二十一条 已通过部级备案的建设方案不可随意调整变更。确因不可抗力、建设主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履行变更审批程序。变更内容未涉及中央财政资金的,经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审批、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后实施;变更内容涉及中央财政资金的,按照权限分级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内容、建设主体和建设地点等变更,单体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在2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研究调整方案,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后实施。单体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研究调整方案,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核查同意后报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调整变更申请文件应同时附报关于项目调整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项目调整变更后的实施方案、集体研究的会议纪要、项目调整变更涉及实施主体等利益相关方的承诺函(项目调出方承诺放弃项目的承诺函,调入方承诺实施项目、足额投入自筹资金的承诺函)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主体根据自身需求、市场变化等情况,在建设地点、建设方向、主要建设内容不变以及总投资不减少的前提下,个别设备发生变化或个别工程量发生变动的,可以由项目建设主体提出书面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确需进行调整变更的,调整变更后的项目建设期限,可从县级提交调整变更申请文件之日起计算。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资金使用方向等均没有调整变更,仅调整变更建设主体的(即该具体项目整体调整变更为另一主体建设),调整变更前已完成的建设内容,可以视同调整变更后建设主体的相应建设内容。
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由建设主体提出申请。涉及中央财政资金的项目应完成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原则上由县级审计部门或经县级审计部门公布认可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工作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配合。在确保中央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采取中期验收、按进度拨付中央财政资金等方式,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执行进度。市级、省级对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市级抽查比例不低于50%、省级抽查比例不低于20%。
第二十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成立专门的项目验收组,按照验收规范开展现场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结果负责。原则上县级验收组至少有5名相对固定成员组成,包含组长1名、行政人员1名、技术专家和财务审计人员至少3名。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
第二十九条 验收合格后,应及时足额拨付中央财政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当通知建设主体限期整改,并组织再次验收,验收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补助资格。
第三十条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统一部署或省级工作安排,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省级绩效评价方案。绩效评价工作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
第三十一条 产业集群项目原则上在建设第二年组织开展中期绩效评价,在建设第四年组织开展末期绩效评价。产业强镇项目原则上在第二年组织开展省级绩效评价,参加农财两部评估。相关县(市、区)按照产业集群、产业强镇项目管理有关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照评价指标,总结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系统梳理建设成效,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确保建设进展成效客观、真实、准确。
第三十二条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项目建设、资金支付进度快的县(市、区),省农业农村厅将在项目续建资金安排、推荐参加部级评价等方面予以支持。对绩效较差的,视情减少安排续建资金,并责成所在市(区)采取措施加强督促指导,加快建设进度。对存在严重损害农民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以及发生重大农业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或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形的,将暂停项目建设申报工作,不予安排续建资金。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陕西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来源: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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