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三个管理”要把握好五个关系

民生   2024-10-30 16:56   安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强调,“切实把检察管理从简单的数据管理转向更加注重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上来”。这是新时代新征程树立践行正确政绩观、不断提高检察管理科学化水平、高质效推进检察工作的重大决策。具体司法实践中,一体抓好“三个管理”需要把握好五个关系。




把握好管理与办案的关系



办案是检察履职的主要方式。检察管理是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抓管理离不开办案、抓办案也不能不要管理,办案需要管理、管理促进办案。


管理与办案目标一致。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明确要求“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最高检党组提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作为落实这一重大命题的检察答案,加强“三个管理”的核心也是推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管理与办案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服从服务、有机统一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办案是管理的基础。办案是管理的基础、是根本,管理离开办案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管理主要是管理案件,围绕履职办案全过程各环节进行规范督促,紧盯办案关键环节、重大情况、重要问题等进行管理统筹,聚焦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重要业务态势等进行分析研判。管理成效主要体现在办案上,引导办案主体着眼于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统筹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社会公正有机统一,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可见,真正落实到每一个案件、每一个环节,以个案高质效促进法律监督整体高质效。


高水平管理服务促进高质效办案。高质效既是对办案的要求,也是对管理的要求,高质效办案必然要求高水平管理,高水平管理服务促进高质效办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既需要办案主体自身优化办案理念、提升办案能力,也需要通过加快推进检察管理理念、体系、机制、能力现代化建设,健全检察业务指导、管控、评价制约监督体系。管理必然对办案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监控与限制,但高水平管理有科学准确的定位和理性优化的模式,保持相对独立、依法依规的监督管理,不会弱化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办理、干预司法活动,也不会损害办案主体独立办案积极性、影响检察权正当合法行使。



把握好管理与司法责任的关系



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对推动建立权责统一、权责明晰、权力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三个管理”的主线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两者为检察权依法规范公正高效廉洁运行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管理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司法责任制改革十年来,经历了从“落实”到“全面落实”,再到“全面准确落实”“落实和完善”的过程,深刻表明党对司法工作规律性认识的持续深化。同时,这一过程也反映出司法责任制落实还不够准确,还存在偏差,其中,管理与业务发展不完全适应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加强检察管理,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以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为主线,与时俱进优化完善检察管理模式,强化检察履职办案各环节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以保障司法责任制落实支撑高质效履职。


管理以明晰司法职责为着力点。司法责任制的核心要义是“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要求形成“确权—控权—明责—追责”司法管理闭环。这其中首先就是要明确各办案主体法定职责,以办案主体独立行使检察权为前提,强调其独立地位和决定权限,逐步将检察履职要求纳入法治要求的轨道,促进检察办案在程序上更加规范、在结果上更加准确、在效果上更加优良,切实以“高质效管好每一个案件”助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管理要和责任追究与惩戒相衔接。今年7月份,最高检修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在区分司法办案职权与监督管理职责的基础上,将管理与司法责任追究有序衔接,推动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具体实施中,检察管理需要配套衔接监督问责机制,一体抓实司法责任的归属、落实、认定、追究,实质性启动追究问责、较真碰硬追责惩戒,真正让司法责任制形成闭环、长出“牙齿”。



把握好“三个管理”之间的关系



落实好“一取消三不再”要求,不是不要管理、放任“躺平”。恰恰相反,抓管理的责任更重了、要求更高了。要深刻认识和把握“三个管理”的内涵和要求,“三个管理”既系统整体,又在基本定位、方向重点、主要抓手等方面各有侧重,要不断健全协同衔接机制、促进相互贯通。


“三个管理”系统整体。“三个管理”分别从宏观、中观、微观等层面构成管理的一个有机整体。业务管理侧重宏观,强化“大管理”的格局意识,突出分析研判、掌握动态、把握趋势、查找问题、研提对策、改进工作的功能。案件管理侧重中观,是对检察权依法规范公正高效廉洁运行的监督管理,着力解决履职办案中影响公正司法的问题。质量管理侧重微观,主要针对个案质量的微观管理、具体把控。单独某一个管理都不可能解决办案的所有问题,“三个管理”相融互促、相辅相成、融合贯通、一体推进,构成检察管理的系统整体,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广大检察人员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进一步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进一步回归高质效履职办案本职本源,进一步推进检察工作健康发展。


“三个管理”各有侧重。业务管理围绕“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法律监督格局巩固深化、检察业务均衡发展等,着重对检察业务发展理念、运行方向、发展态势、业务结构进行分析研判,综合运用“三个结构比”、业务分析研判会商等方法。如运用“四大检察”履职结构比,强化履职行权的全面性、协调性,推动检察机关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积极履职尽责;运用依程序办案与依职权监督的案件结构比,立足检察行权兼具被动性与主动性的特点,推动检察机关恪守权力边界、严格依法、实事求是、遵循规律。案件管理围绕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等进行案件质效分析,主要运用指导督办、专项检查等方法。如开展涉企案件、轻罪案件等重点案件专项检查,推动监督办案中努力做到“三个善于”、依法规范办案、体现司法公正。质量管理则是对具体个案、“检察产品”的品质把控,主要运用案件质量评查、流程监控、反向审视等方法。如开展案件质量定期自查、逐级评查、重点抽查等,审查个案办理中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是否合法规范,切实把高质效办案的实体、程序、效果要求落到实处。


“三个管理”需要真实、客观、准确的数据支撑。“一取消三不再”要求,有效改变了过于关注数据指标、考核排名的倾向,让广大检察人员不被数据所困、不为考核所累。检察管理从简单的数据管理转向更加注重“三个管理”,不是不要数据,而是要坚决杜绝“数据加工”“数据注水”“数据美容”等数据失真失实问题,做到正确看待数据、精准把握数据,确保业务数据真实客观反映各级检察机关实际业务开展情况。要在保证数据真实、客观、准确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业务数据的分析研判功能,对履职办案质量、效率、效果进行全面深入分析,找准影响检察办案质效的“症结”,为高质效履职办案提供更加科学全面的参考和依据。



把握好不同管理主体之间的关系



检察管理是各级检察机关全院、全员的共同责任。要积极构建以办案主体自我管理为基础、纵向检察一体领导管理为统领、案件管理部门专门管理为枢纽、相关部门协同管理为保障的全方位、立体化检察管理体系。


加强办案主体自我管理。每名检察官都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第一责任人,既要熟练运用司法技能开展案件办理,也要主动加强自身管理和监督,确保自身办案不出错,为自身作出决定的案件质量“把好第一道关”。要细化完善检察官职权清单、检察辅助人员职责清单、入额院领导办案清单等清单,进一步清晰界定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等的具体职责权限、权力边界,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自主决定、自我管理、独立担责,巩固深化“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落实机制。


加强检察一体领导管理。要区别专业分工、工作职责、权限级别不同,明确上级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业务部门负责人等纵向管理主体各有侧重的监督管理权责配置。要坚持上级检察院领导,通过指导督办、专项检查等,领导管理下级院或下级院条线部门办案工作。要坚持党组统揽,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强化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检察业务的全面管理,对重大监督办案的决策、指导和监督,对重点业务管理工作的指导、调度。其中,检察长是检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统一领导本院检察工作,对重大司法办案案件、事项和业务管理进行监督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位于管理的基础地位,负责本部门、本条线的办案质效监督管理和措施落实。


加强案管部门专门管理。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检察管理的专门机构,位于检察管理的枢纽地位,要落实管理职责“统”与“分”相结合的工作要求,厘清案件管理部门“集约管理、牵头抓总”与办案部门及其他部门“分工管理、守土有责”的管理履职边界。其中,案件管理部门负责人是专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综合协调、统筹管理和监督落实,组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案件流程监控、结案信息审核、统计审核检查、涉案财物监管、案件信息公开管理等工作,全面履行事前、事中及事后监督管理职能。


加强其他部门协同管理。横向管理部门除案管部门以外,还包括政工人事、法律政策研究、检务督察、计划财务装备、新闻宣传、档案管理等协同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协同管理部门的相关检察管理职能作用,共同提升管理实效。如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通过办理涉检信访、控告申诉、国家赔偿、刑事被害人救助等案件,发挥对先前办案环节、程序及结果的反向审视作用,履行管理职责。要加强检察管理与其他各项管理之间的协调配合,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完善贯通协同机制,增强检察管理合力。



把握好管案与管人的关系



加强检察管理,既要管好办案活动,更要管好办案的人。《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强调,坚持管案与管人结合,促进检察业务管理与干部管理监督衔接互动、协调运转,实现管案与管人互促共进、同向发力。


管人的关键在于管案。检察队伍是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力量。检察队伍管理涵盖政治素养、司法理念、专业能力、实践本领、职业道德、纪律作风等多方面内容,这其中,以队伍保障办案、以办案反哺队伍是关键。要把办案作为最好的“练兵场”,坚持“在案中练”“在事上磨”,在每一个个案的高质效办理中提升能力,在专项工作、大要案办理中磨砺本领,把经手的案件打造成铁案、精品案件。


管案过程依赖于管人。要正确看待管理,管案过程需要各办案主体和管理主体准确理解、深刻认同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的价值取向和基本要求,以求真务实、担当实干的精神,积极做好管案的组织者、实施者、执行者、配合者。管案过程也离不开人才支持,如根据检察办案、管案需求,科学测算、动态研判、合理调配检力资源,需要调用业务专家、专业骨干等组成评查小组,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顺利推进提供人才支持。


管案结果应用到管人。检察管理工作要取得成效,必须注重管案结果的转化运用,将管案结果应用落实到管人。要正确看待考核,一体加强案的管理和人的管理,以“全面、全员、全时”和“考实、评准、用好”为导向,推动管案与管人的有机贯通、互促共进,将办案质效、管案结果作为办案主体考核评价、入额退额、选拔任用、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等的重要依据,促进管理、推动工作,激励担当作为、突出实干实绩,努力做到以现代化的队伍管理体现高水平管案、以高水平管案促进高质效办案。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副厅长(挂职),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慧]





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编辑:赵衡 吴鹏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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