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甘肃省公安厅“严管十条”工作措施,切实加强对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的安全管理,从源头上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及车辆所有人在嘉峪关市辖区内发生且未处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适用本通告。
二、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主动通过手机交管“12123”APP、交警支队违法处理窗口等途径,及时查询并处理交通违法。
三、在道路上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接受处理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接受处理;
(二)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在收到公安交通管理法律文书之日起15日内接受处理;
(三)对已经做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因逾期未缴纳罚款产生的滞纳金,由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自行承担。
四、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以及其他交通违法当事人逾期未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将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多次违法未处理的车辆,将采取路面查处、缉查布控、公告告知等方式重点查处;
(二)对多次逾期未处理的车辆,将通过网络媒体、公众平台等公开公示曝光;
(三)对长期逾期未处理违法行为导致车辆逾期未检验仍上道路行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五、道路交通违法当事人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证件,就近选择到嘉峪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大厅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嘉峪关市富强西路1599号)或嘉峪关市公安局办证服务大厅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嘉峪关市五一南路1645号)处理交通违法。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主动接受交通违法处理,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特此通告。
嘉峪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0月29日
▌供 稿:交管科
▌编 辑:王菲菲
▌编 审:李晓勤
▌审 核:周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