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凉山发布告诫(知)书→

民生   2024-11-11 17:15   四川  



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防范涉电信网络诈骗异常代购(送)洗钱并请履行经营主体责任义务告诫(知)书


凉山州各相关经营户、互联网即时配送企业(主体):


近期,凉山州内已发现有诈骗分子通过“线上诈骗+线下取钱+网约车投送”的组合方式进行电信诈骗洗钱。主要表现形式为:先线上订购高价值、高额度现金花束、现金蛋糕、黄金、名烟名酒、奢侈品、商场购物卡、电子产品等名贵高档高价商品,再将非法资金转入商家账户,线下通过专人“取货”或通过网约车、互联网即时配送等形式下单要求送至指定地点后采取避而不见、远程监控等手段择机隐匿取货,整过个过程在嫌疑人基本不露面或作遮掩的情况下实现一级洗钱。为避免经营主体不必要的损失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请州内涉及现金花束、现金蛋糕、黄金、名烟名酒、奢侈品、商场购物卡、电子产品等名贵高档高价商品经营户、互联网即时配送企业(主体)切实履行以下主体责任和义务:


一、认真把握异常大宗交易的特点


1.实地到店购买的,多为外地口音年轻人,打扮与购买力不符,着装异常、或戴口罩等有遮掩,多询价整数价格(如5万、30万等)的商品,询价过程中频繁通过手机文字、耳机语音与他人沟通,商铺附近或有他人同行,商品打包好后本人迟迟不付款,或让他人网上转账(扫码)代付,或突然快速完成钱款交付等。


2.非现场购买的,多为陌生人通过电话、微信、网购等方式联系购买贵重商品,只询价整数价格的商品,后要求转账到商铺账户、收款码,并要求通过跑腿、互联网同城配送等方式交接商品。


二、认真把握互联网同城即时配送等交易特点


1.在各银行网点、黄金珠宝商铺等附近接单上车,空车带货;发件人行为异常,尤其是上车后突然中途下车要求继续将物品送至指定地点,或空车带货途中改变送货地点,或无正当理由主动另给“好处费”,支付费用明显不合理。


2.收件人行为异常,尤其是跨区域带货或空车带货的订单,收货时戴口罩、帽子、穿雨衣等遮掩、伪装容貌,或不见面、不现身收货,或到达指定送货地点后又更改送货地点。


3.对物品有特殊包装(包裹常用纸箱、文件袋封袋、标有“重要文件”“贵重物品”),且发件人索要司机、送件人信息、拍摄配送车辆、人员照片等异常情形。


三、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义务


1.经营户应认真把握“电信网络诈骗异常大宗交易特点”,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予以高度关注,并对本店铺从业人员宣传到位,如有发现疑似情形要注意索取购买方、收货人员真实身份、联系方式、收货地址等信息并及时拨打报警电话“110”,积极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供相关线索,以便公安机关核实处置。


2.互联网即时配送企业(主体)应认真把握“互联网同城即时配送等交易特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六条第五款和第三十条规定,积极履行风险防控责任,主动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和安全责任奖惩制度,并向“骑手”和用户大力宣传到位。务必要求“骑手”在接单、配送过程中发现相关异常情况时要注意问清发件人运送理由、配送物品信息,并在发件人见证下开箱验视。若发现或疑似大宗名贵高档商品及发件人等有反常行为,要尽快拨打报警电话“110”,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以便公安机关核实处置。


四、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各相关经营户、互联网即时配送企业(主体)、相关从业人员应认真履行法定主体责任和义务,避免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而被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五、奖励和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提供有效信息的举报人依照规定给予奖励和保护。”


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8日




来源:凉山日报  凉山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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