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护民生】严惩非法采矿犯罪,高质效守护民生民利

民生   2024-11-01 17:42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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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护 民 生

在生态面前,再小的地方也不能破坏;在保护面前,再大的诱惑也不能动心。非法采矿是严重破坏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不法行为,未经许可擅自开采不仅破坏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还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对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巨大威胁。近日,安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赵某某非法采矿案在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

经审查查明,2024年3月份以来,赵某某在未办理采矿证及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安排他人先后在位于定西市某公司的果园内、洮河洮坪水电站进水口的河道内开采砂石,并将开采出的砂石堆放在某农庄东侧的空地上。后赵某某将其中的7204立方米砂石以293564元的价格分别出售给某砂厂和某建材公司,剩余的5440立方米砂石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临洮县自然资源局、甘肃中和地质环境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赵某某组织安排他人采挖的砂石中含有单矿物石英、斜长石、方解石和岩石碎块花岗岩等,名称为复成分砾石砂组合样。经临洮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毛砂料于2024年4月18日的平均市场价格为16元/立方米。赵某某非法采挖砂石12644立方米价值380604元,情节严重,安定区检察院遂以赵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因赵某某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保障后续环境修复、公益保护和社会治理的落地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赵某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最终,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后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293564元上缴国库;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支持了我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要求赵某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5264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监制:李相国

审核:骆洨锐

供稿:徐亚玲

编辑:邓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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