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3部门发文规范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

政务   2024-10-16 17:05   四川  

日前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3部门

印发《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与示范运营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进一步规范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

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

加快我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速度


如何定义智能网联汽车?

《实施细则(试行)》明确,本细则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人、车、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智能网联汽车通常也被称为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等。


据悉,本细则涉及的驾驶自动化等级为3至5级。


  • 3级驾驶自动化(有条件自动驾驶)系统在其设计运行条件下持续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

  • 4级驾驶自动化(高度自动驾驶)系统在其设计运行条件下持续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并自动执行最小风险策略;

  • 5级驾驶自动化(完全自动驾驶)系统在任何可行驶条件下持续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并自动执行最小风险策略。


《实施细则(试行)》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县可以先行先试,通过政策创新、管理创新、模式创新等方式探索商业化运营模式,探索拓展智慧公交、专业作业车、高(快)速路测试、车路协同等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场景,探索智能网联汽车新产品、新技术的监管措施,进一步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工作。


成都哪些道路和区域

向智能网联汽车开放?

智能网联汽车可以在成都哪些道路及区域开展测试运营?


《实施细则(试行)》定义,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道路(区域)是指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公共道路(区域),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


未跨区(市)县区域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道路(区域)由所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开展相关道路(区域)的论证和评估,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合格后由所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发布,同时报备牵头部门。


跨区(市)县区域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道路(区域)由市公安局牵头,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管理单位、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和评审,评审通过后发布实施。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分为普通驾驶(驾驶位监控)和远程驾驶(远程监控)两种方式。


《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申请开展远程驾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主体,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 建立远程监控平台及完备的通讯系统,能实现车辆与远程监控平台的实时移动通信,在远程驾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遇到紧急突发情况时,能通过远程监控及时接管车辆,保障安全;

  • 具备远程驾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风险分析及应对方案;

  • 开展远程驾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时,应确保远程控制设备有效运作。


不包括低速车、摩托车

配备安全员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须配备安全员。


《实施细则(试行)》阐述,安全员是指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主体授权,经专业技能和安全培训等必要培训,负责车辆安全运行,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人员,需符合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等具体要求。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具备智能网联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辆和专业作业车,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


《实施细则(试行)》对远程驾驶车辆提出严格要求,需满足远程控制设备应能够实时传输车辆状态、外部情况、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车辆故障等情况;需具备冗余系统,确保在系统发生故障、通讯网络中断或运行状态超出设计运行范围时,车辆能够立即转为最小风险条件下的运行模式;应能清晰分辨车辆控制命令来源,并反馈至远程监控平台。


来源: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官网、成都日报 


四川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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