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紧办理!事关丹阳市劳务派遣及非全日制用工参加工伤保险

政务   2024-09-09 17:11   江苏  

近期,我市将按照《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修订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相关要求,对劳务派遣单位和有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及费率核定进行进一步的规范,请各相关单位在2024年2月底前如实向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相关信息。对规定期限内未申报或经人社部门查实后存在未如实申报的情形,人社部门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规定

(一)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应当严格执行《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修订版)》第四章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
(二)各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相关手续,应当按照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缴费费率。劳务派遣单位未申报或者未如实申报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的,从人社部门确认的次月起按第八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费率(1.9%),执行期6个月。
(三)用人单位为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工作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相关手续,应当按照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实际工作场所地所在单位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缴费费率。用人单位未申报或者未如实申报非全日制用工实际工作场所地所在单位行业的,从人社部门确认的次月起按第八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1.9%),执行期6个月。

办理渠道

(一)线上办理渠道(劳务派遣单位)

1. 参保单位登录省人社厅网办大厅(http://rs.jshrss.jiangsu.gov.cn);

2. 大厅首页选择“单位办事”,点击“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登记”;

3. 选择“劳务派遣用工调转”,点击“申报”;

4. 录入“个人编号”“原用工单位编号”,点击“查询”,显示人员参保信息,录入“新用工单位编号”;

5. 点击材料列表,按要求上传材料;

6. 核对无误后,点击“确认提交”,完成派遣人员调转操作。

(二)线下办理渠道(劳务派遣单位和有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完整填写并提交《用人单位用工参保登记花名册》(加盖单位公章)至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柜面办理申报业务。

咨询电话

社保中心征管科:

0511-86926853

0511-86926969


来源:社保中心

编辑:张倩

审核:朱君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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