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城公安破获两起非法持有枪支案

政务   2024-10-15 17:32   福建  

树洞发现枪支

意外收获便私藏家中

殊不知,该行为已触犯法律!

近日,蕉城公安查获

非法持有枪支案2起

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

01

典型案例

9月12日,蕉北派出所民警在周某旺家中搜到一疑似枪支的枪管和枪把。经调查,该枪支系周某旺在山上干农活时于树洞中捡获并藏于家中。目前,犯罪嫌疑人周某旺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02

典型案例

10月9日,蕉北派出所民警在陈某发家中搜到鸟铳枪支、黑火药。经调查,该枪支系陈某发的过世亲属遗留被其收藏。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

私自持有枪支弹药是违法行为

如私自持有枪支弹药的

请主动上交公安机关

同时也呼吁广大群众

积极检举揭发非法持有

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品的行为

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撰稿:陈丽华、吴婷

编辑:吴婷

审核:范宇羽

审批:吴际元

蕉城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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