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然资源局:
你单位《关于收回芮城县委机关事务服务中心8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芮自然资发〔2024〕111号)收悉。经县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原则同意将8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收回,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二、你局要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收回手续。
特此批复
芮城县人民政府
县自然资源局:
你单位《关于收回芮城县委机关事务服务中心8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芮自然资发〔2024〕111号)收悉。经县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原则同意将8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收回,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二、你局要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收回手续。
特此批复
芮城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