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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未保持安全车距 追尾前车负全责!】 近日,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FG***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玉妃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玉妃路绵竹市人民法院路段时,与同向前方由任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F2***7的小型客车尾部发生碰撞。事故致成某某受轻微伤,两车受损。经@德阳交警支队 绵竹大队认定:当事人成某某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由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四川交警提醒# :行车注意保持安全车距,避免发生追尾事故。
来源丨四川交警
主编|辉哥 编审|娜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