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曝光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典型案例

民生   2024-12-03 15:45   湖北  

2025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烟花爆竹经营将进入旺季,咸宁市应急管理局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持续开展烟花爆竹领域“打非治违”行动,对烟花爆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特别是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为此,市应急管理局选取了两起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以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

案例1:

2023年4月6日,咸安区应急管理局联合乡镇、公安派出所开展烟花爆竹专项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咸安区老某某超市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烟花爆竹。

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咸安区老某某超市作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

2023年1月16日,通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在关刀镇新建村巡查烟花爆竹经营行为时,发现在关刀镇新建村6组李某某家违规存放烟花爆竹,经现场核实,对当事人李某某调查询问,李某某《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过期未重新办证继续经营烟花爆竹。

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通城县应急管理局对李某某(个体工商户)作出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鞭炮64件、礼炮13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捌佰元(¥1800.00元),并处人民币贰万壹仟元(¥2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国家对其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各环节都有严格要求。在此,咸宁市应急管理局提醒商户不要心存侥幸,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烟花爆竹制品,不得通过微信朋友圈等网络渠道销售烟花爆竹制品。同时呼吁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如果需要购买烟花爆竹,一定要到正规合法的销售场所,并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禁燃规定,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打击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普法课堂”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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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辰琛
编辑:余梦婷
编审: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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