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修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职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对单位未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向市公积金中心进行投诉。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天津日报
END
制作:何光雪
责任编辑:李瑶
审核:刘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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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修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职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对单位未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向市公积金中心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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