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超载+非法营运是犯罪,要追刑!
案例回顾
2023年7月14日16点10分,当事人徐某驾驶车辆苏F0***7小型普通客车(非营运)在南通市海门区G40高速叠石桥出口处,因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被我区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查获。
经现场核查,该车核定载客7人,实载19人,载客超过成员100%以上,当日从河南夏邑驶往海门叠石桥,所有乘客按每人100—18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费用。
2023年8月8日,海门交通执法部门对当事人徐某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6日,崇川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的刑事处罚,并处罚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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