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目前,已有多地发布通知,公布了2024年社保、公积金缴费基数。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保已成为我们每个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但是实践中,一部分参保者缴纳社保费用,可能是无效参保,具体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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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这4类人参保无效!
第一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社保已缴满15年以上的人
我国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是要缴纳社保满15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很多人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为了多领养老金会持续缴纳社保。
这里提醒大家,如果你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且社保已经缴够15年,需要跟单位协商并办理延迟退休手续,才能继续缴纳社保。
第二类:退休返聘人员
顾名思义,返聘就是已经办理退休,在家领取养老金的人,但是由于其职业越老越吃香,被公司重新聘请,比如老师、科研人员、医生等等,像这种情况公司就不需要为他们缴社保。
不过实践中发现,有些用人单位存在这样的现象:部分员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仍继续用工,按劳动关系处理。
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因地区而异,建议以当地劳动部门的说法为准。不过,在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是不需要给退休返聘人员缴社保的。
第三类:实习生
实习生是不用缴纳社保的,即便要缴纳,身份也是不符合的,实习生不属于“独立劳动人群”,不能和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等毕业之后再缴纳社保即可。
第四类:重复缴纳社保的人
重复参保一般分为两种情况:跨制度重复参保,即同时参加了职工社保和城乡居民社保;制度内重复参保,即同种保险但在不同地区重复参保。
参保人同时存续两个及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且重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对于不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一、处理重复参保的原则是什么?
1.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现就业地参保关系。
2.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
3.学生重复参保,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
4.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
二、已经重复参保的怎么办?
1.已在一地区参保,需要在另一地区重新参保的,需先回原户籍地(或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暂停”手续。在单位参加的职工医保“停保”,需原参保单位办理。
2.从家乡外出到其他地方上大学并参加学校所在地医保的学生,需先将本地医保“暂停”。
下限:缴费基数低于各地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60%),就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上限:如果缴费基数高于各地规定的最高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300%),就按照最高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但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无正当理由停缴社会保险费,或者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