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里竟然没有建立带班下井制度,还在冒险组织升级改造,请立即撤人、停止作业”。这是日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监察执法二处在辖区某升级改造煤矿监察执法时发现的荒唐一幕。
带着担忧和疑问,该处副处长吴东楠结合出发前的安全风险研判成果,重点检查该矿领导带班下井履职情况,将执法组人员兵分两组,按照检查方案分地面、井下现场开展执法检查。
“以前你矿有哪些重大安全风险,施工监理是哪里的,你们是怎么管理的?”吴东楠对陪同检查的矿长连发三问。
“我们矿原来是县属国有煤矿,日常管理严得很,且已多年未发安全事故,连工伤都没有,没有什么重大安全风险。”该矿矿长不假思索地回答。
随后,一组监察员来到井下一个掘进工作面,随机询问一名矿工,“你是哪里人,来矿上多长时间了,矿长叫什么名字,现场带班的领导是谁?”
“矿长是李某某,今天这个工作面的带班领导叫...叫黄某某,李矿长平时每天都和监理方下井现场检查施工质量和进度。”矿工的回答让执法人员顿生疑云。
“带我去你们的监控中心,顺便把矿井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及监理方的相关任命文件、人员工资发放表及社保缴纳资料拿给我。”执法人员抓住问题紧追不放,向该矿矿长发出监察指令。
执法人员边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边说,“没有发现今天带班下井人员黄某某的轨迹呀,但看黄某某的工资发放倒是蛮及时,能把你们的带班下井制度、月度带班下井计划表拿来看看吗。”
执法人员几句简单的问话的让矿长一阵紧张,“矿里...管资料的...人...生病了...不在矿里,带班下井制度锁在他办公室。”
“张贴在井口的月度带班下井计划表里的谭某某,他的人员轨迹也在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上看不到,这是怎么回事?”执法人员继续追问。
“现在是改扩建阶段,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可能坏了。”矿长的辩解让自己都觉得不好意思。
“李矿长,你的带班下井情况和计划表倒是看起来表里如一啊”,执法人员旁敲侧击。
看到“穴位”被点中,李矿长急的如热锅上的蚂蚁,“我们一直按照带班下井计划表进行下井的,不太清楚有没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也没有核实实际带班下井情况与计划的差异。”
“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领导带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不失时机地进行普法宣传。
“记得《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里面也有类似要求,没有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怎么突然要罚那么多钱,有没有搞错?”李矿长很快翻出了辩解“证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是2024年5月1日施行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是2015年7月1日施行,对于同样一条违法行为,新旧规定有不一致的,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适用新的《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执法人员耐心解释。
几日后,该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该矿处罚款14万元,李矿长在拿到文书时悔不当初,“怎么那么糊涂呀,就因为学法不认真,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不严,既带来直接经济损失,也造成不应有的风险隐患,不值得,也不应该。”来自:湖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