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通知!即日起施行!

政务   2024-10-14 09:03   四川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宾市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实施方案(2024—2025年)》和
《宜宾市支持托育机构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
三江新区、“两海”示范区、宜宾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宜宾市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5年)》和《宜宾市支持托育机构健康发展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1日



宜宾市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

(2024—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1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工作要求,坚持“普惠优先、多元办托、管理规范、质量保证”原则,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托育服务需求,构建政府保障有力、家庭养育科学、园所指导示范、医卫深度融合、社会多方参与的托育公共服务新格局。

到2025年,全市托育服务政策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供需基本平衡、规范普惠安全的托育公共服务格局基本形成,人民群众对婴幼儿高质量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有效解决“入托难、入托贵、托不好”的问题。全市每千人口婴幼儿托位数达4.5个,打造市级托育示范机构50个。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强化家庭照护指导。编制《宜宾市家庭婴幼儿照护技能培训指南》。县(区)妇幼保健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季度开展至少2次孕妇学校讲堂,设置孕期保健、产后康复、新生儿护理等课程。托育机构每学期至少开展4次家长学校等公益性活动,帮助家长掌握家庭照护的现代科学知识和方法。〔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市教育体育局〕

2.做好婴幼儿健康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实做细免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新生儿家庭访视、婴幼儿健康管理、预防接种咨询和婴幼儿心理行为评估等服务工作,原则上0~3岁婴幼儿免费家庭医生签约率100%。开展婴幼儿随访服务(健康管理)至少8次,包括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开设婴幼儿家庭照护电话咨询服务,提供婴幼儿健康服务问题解答和指导。〔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二)统筹规划布局增加供给

3.分区分类规划配置。针对新建居住区和功能区,严格按照不低于10个托位/千人口的标准,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与小区配建幼儿园统一规划,与住宅小区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针对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托位建设不足的,采取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闲置资源进行改造,按照不低于8个托位/千人口的标准建设。〔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4.增加幼儿园托位数量。开展“托幼一体化”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幼儿园闲置资源优先建设托班。乡镇幼儿园因地制宜开设托班。以托管、集团化办托方式扩大优质品牌幼儿园办托规模。〔牵头单位:市教育体育局;责任单位: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5.整合资源创新模式。充分发挥社区服务功能,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全日托、半日托、临时托等服务,打造15分钟社区托育服务圈。支持用人单位举办托育机构,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产业园区,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托育机构的方式,为本单位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并积极创造条件向附近居民开放。〔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国资委,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三)推动托育行业规范发展

6.健全管理机制。明晰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不同类型托育机构审批和管理主体,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双牵头,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发展规划等重点事项,监督、指导、协调托育工作开展。〔牵头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职责分工单位,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7.规范办托行为。依据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依法办理托育机构登记、备案和变更,通过审批的“托幼一体化”幼儿园,办学业务范围由3~6岁变更为2~6岁。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岗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严格落实托育从业人员违法犯罪信息准入查询、强制报告等制度。出台《普惠托育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规范认定程序和收费标准,待中省出台指导性政策文件后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托育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8.强化专业指导。建立完善托育机构健康管理员联系指导体系,加强公益性健康指导服务。探索建设托育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多部门数据互联互通。加强质量监测,定期对各类托育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加强行业自律,探索建立市级托育服务行业协会或联盟,建立托育机构家长监督机制。〔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体育局;责任单位:职责分工单位,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四)建强托育人才队伍

9.提升托育人才质量。制定实施托育服务人才培养和职业培训规划,整合各类资源拓宽从业人员来源渠道。全市职业院校要加强推进托育服务专业设置、课程体系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心理健康、职业技能、安全照护培训,建立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助政策。〔牵头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五)完善托育支持措施

10.明确托育服务支持政策。制定《宜宾市支持托育机构健康发展措施》,出台普惠托育机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政策,制定“托幼一体化”公办园人员经费和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落实税收、水电气、租金减免等优惠政策,有效降低托育服务运营成本,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牵头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宜宾市税务局,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六)压实托育安全和健康管理责任

11.落实安全和健康管理责任。托育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属地托育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3岁以下婴幼儿健康养育照护指南(试行)》(国卫办妇幼函〔2022〕409号)文件精神,提高婴幼儿养育和照护水平。建立健全托育服务机构安全和健康管理责任制度,配备相应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常态化开展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安全巡查等。托育机构应当投保相应的责任保险,为婴幼儿健康和安全提供有力保障。〔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体育局;责任单位:职责分工单位,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三、工作保障

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统筹组织各部门共同制定托育服务的政策规范,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共同做好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工作;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托育事业发展承担主体责任,负责本辖区内托育事业的科学规划、建设、组织实施以及托育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若中、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宜宾市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宜宾市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市委编办:负责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负责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托育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负责在中省出台指导性政策文件后制定普惠托育机构政府指导价;负责落实支持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政策。

市委社会工作部:负责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托育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有条件的产业园区及企业推动托育机构发展。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各部门共同制定托育服务的政策规范;负责“托幼一体化”规划发展和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负责对幼儿园托班进行教育教学、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托幼一体化”幼儿园的日常安全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托育机构及周边治安防范;负责对托育机构保安人员的培训和监管。

市民政局:负责推动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提供普惠托育服务;负责非营利性托育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与变更。

市财政局:负责利用财政资金,对托育服务工作及行业发展予以支持;负责配合主管部门落实相关金融和保险支持政策,鼓励各保险机构开发托育相关险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将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评价,依法保障从业人员权益。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优先保障托育服务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托育服务设施建设的工程项目管理,监督相关部门(单位)执行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负责依法对新(改、扩)建托育机构开展消防验收。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各部门共同制定托育服务的政策规范;负责实施对各类托育机构的备案审查、业务指导、质量评估以及统计调查工作;负责社会托育机构(除幼儿园外)的规划发展、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牵头制定并实施《普惠托育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负责托育机构的卫生保健、科学育儿知识宣传培训和指导工作;负责依法对托育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室内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除幼儿园外)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负责协同数据局建设托育服务信息管理平台;负责社会托育机构的日常安全管理。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开展各类托育服务场所综合安全监管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依法开展各类托育服务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推进托育服务发展。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托育机构的依法注册登记与变更;负责对各类托育机构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对托育机构的收费公示或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机构广告违法、消费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处理涉及虚假广告宣传、不正当竞争、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负责配合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对存在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托育机构实施联合惩戒。

市数据局:负责协同市卫生健康委建设托育机构信息管理平台。

宜宾市税务局:负责落实有关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各类托育服务机构的环境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市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工会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

团市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托育服务相关的宣传教育。

市妇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以县(区)为主”的原则,对本辖区内托育事业发展承担主体责任,负责本辖区内托育事业的科学规划、建设、组织实施以及托育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宜宾市支持托育机构健康发展措施

为办好人民群众满意的托育服务,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支持措施。

一、实施托位建设补助。对纳入年度规划布局并符合条件新建或改扩建,并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托育机构(含社会托育机构和幼儿园托班),按照1万元/托位的标准进行建设补助,建设资金低于补助标准的据实补助,建设补助所需经费在扣除中省补助资金后,按市/区财政5:5、市/县财政3:7分级承担,市本级托育机构由市财政全额保障。

二、实施托育机构运营补助。对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并经卫生健康、教育等相关部门认定的普惠性社会托育机构和普惠性民办园托班,按实际招托人数、实际在托月数,给予300元/月·人的运营补助,并适时动态调整,运营补助所需经费按市/区财政5:5、市/县财政3:7分级承担。

三、实施人员经费补助。配齐配足公办园托班教职工,编外教师应按不低于当地在编教师年平均工资收入75%的标准,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四、实施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各县(区)对公办园托班,按照不低于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600元/年·人给予补助,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五、落实人员培训补贴。把婴幼儿照护服务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发公益性岗位,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六、派驻健康管理指导员。建立健康管理指导员联系制度,依托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康管理指导员库,对有指导需求的托育机构提供“一对一”公益性服务。

七、落实托育优惠政策。一是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二是落实水电气优惠政策,符合设置标准的托育机构,其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生活价格,以降低托育机构运行成本。三是落实工会支持政策,用人单位开展普惠托育服务,所需经费可由工会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四是实施租金减免政策,对办托成效好的普惠性民办园托班、普惠性社会托育机构,地方政府可根据情况减免租金或给予资金补贴。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措施中的补贴补助政策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若中、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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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丨陈根

编审丨罗雯心

监制丨黄睿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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