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全县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时间
禁燃禁放区域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燃禁放区域
博兴县建成区:东至205国道、西至新城三路、北至永和转盘、南至滨河大道(包含上述道路)。
三、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
(四)公共建筑物和居民住宅区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五)仓库、停车场;
(六)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八)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单位;
(九)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十)公园、绿地、景区、山林、苗圃、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县政府依法公布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从事庆典、婚庆、殡葬、宴席等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规定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做好本单位人员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劝阻、制止在工作或者营业场所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七、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倡导移风易俗、文明过节,以安全环保方式举行节庆、开业庆典、婚丧嫁娶等活动。
九、广大群众要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
博兴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7日
来源:博兴环境
编辑/ 周兆龙
初审/ 薛海华
审核/ 李肖凌
监制/ 许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