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回 顾
2019年,阿明与小文在网上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恋爱期间,阿明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向小文转账、代付各种款项,金额共计260余万元。2023年上半年,两人共同居住生活一段时间后分手。因双方无法缔结婚姻,阿明将小文诉至法院,要求小文返还恋爱期间收取的款项共计260余万元。
阿明认为:
我是以结婚为目的与小文进行交往的,恋爱期间两人也曾多次讨论彩礼、定亲等问题,后小文不愿与我结婚,应当返还上述财产。
小文辩称:
所有转款均发生在双方恋爱、同居期间,是阿明自愿赠与,款项也大多是阿明为表达、增加双方之间的感情,且大部分用于消费性支出。
法 院 审 理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恋爱期间赠与对方的较大金额,阿明的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系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
综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转账备注、给付金额等客观行为,其中转账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阿明向小文该部分转账系以双方结婚为目的,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现双方不能结婚,解除条件成就,小文仍占有涉案款没有合法依据,应当予以返还。
而阿明转账的“1314”“520”等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属于恋爱期间向对方表达情意的正常支出,应当视为一般赠与,小文无需返还。阿明、小文同居生活期间,阿明向小文的转账应当是属于生活消费性支出,是自愿无任何附条件的行为,小文无需返还。
最终,根据双方的交往时间以及共同生活的时间,法院酌定小文返还阿明人民币170万元。
在此提醒,出于对恋人的爱意而向对方赠送财物是正常表达爱意的方式,但也要量力而行,切莫在感情浓厚时赠送超出经济承受范围的财物,在双方感情破裂时又后悔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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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扬中法院
编辑: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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