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应急管理局公布一批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

民生   2024-11-08 17:32   江苏  





案例一 

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024年10月9日,宝应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宝应某食品厂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腌制车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第(一)项“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该隐患为重大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给予该公司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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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案例二 

使用天然气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2024年9月18日,宝应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市局下发的关于开展工贸重点行业领域集中专项执法攻坚行动的通知,对宝应县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使用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七条第(五)项“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规定,该隐患为重大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给予该公司0.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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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案例三 

配电房绝缘手套、绝缘鞋过期





2024年9月19日,宝应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市局下发的关于开展工贸重点行业领域集中专项执法攻坚行动的通知,对江苏某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有限空间专项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配电房绝缘手套、绝缘鞋已过期(下次检测时间为2024年9月14日)。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给予该公司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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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案例四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2024年9月20日,宝应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扬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焊工许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该隐患为重大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给予该公司0.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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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㈦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案例五 

氧气瓶和乙炔瓶安全距离不足5米,且均未采取稳固或防倾倒措施




2024年9月19日,宝应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江苏某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焊接车间东北角热切割工位氧气瓶(2瓶)和乙炔瓶(1瓶)安全距离不足5米,且均未采取稳固或防倾倒措施。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给予该公司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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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㈠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来源:宝应县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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