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0523刑初194号
公诉机关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1,甘肃省秦安县人,住秦安县。
辩护人张某1,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某1,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一部刑诉﹝2019﹞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1犯行贿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1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行贿既遂
1、2018年6月1日,被告人何某1经韩某(另案处理)介绍,到秦安县看守所原副所长马某2(另案处理)的办公室,请托马某2对正在羁押的其兄何某2予以照顾,同时送给马某2人民币20000元和两条软中华香烟。后马某2按照被告人何某1的请托,在何某2羁押期间给予照顾,马某2将收受的财物用于个人支出。
2、2018年6月至12月,在何某2关押期间,为了感谢看守所民警常某(另案处理)对何某2的关照,被告人何某1安排其妹何某3送给常某华为P20pro手机两部、加油卡三张;2019年春节前后,被告人何某1送给常某两瓶五粮液酒和两条软中华香烟,以上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036元。
3、2018年11月25日,在何某2第三次出所就医前一天,为了让何某2在就医过程中作弊以给其办理取保候审,被告人何某1送给秦安县看守所副所长王某1人民币20000元和两条软中华牌香烟,请托王某1让何某2在检查前喝下糖水,以提高何某2的血糖值而影响检查结果,后王某1按照何某1的请托,将何某1提供的矿泉水瓶中装的葡萄糖水给何某2喝下,使得何某2被诊断为糖尿病。
4、2018年8月,为了让秦安县看守所驻所医生张某3给何某2看“假病”以取得取保候审的机会,和感谢张某3对何某2的关照,被告人何某1送给张某3人民币20000元和五粮液酒两瓶和软中华香烟两条。
二、行贿未遂
1、2018年6月,被告人何某1经韩某介绍,与韩某到秦安县公安局原副局长车某家中,向车某打听何某2案件案情,并请托车某对何某2予以关照,送给车某人民币20000元和两条中华牌香烟,当日车某将行贿款物退还给被告人何某1。
2、2018年11月,被告人何某1在韩某的介绍下,约请秦安县人民法院院长张某4吃饭,饭后通过韩某向张某4行贿人民币100000元,试图为何某2减轻处罚。第二天,张某4发现行贿款后退还给韩某。
三、行贿预备
1、2018年6月至12月,为了给何某2开脱罪责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1通过看守所民警常某,企图向有关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并给常某提供行贿款人民币140000元,但常某将行贿款截留私吞。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下旬,被告人何某1与常某商量,为让何某2故意伤害案同案犯焦某给何某2顶罪,找秦州区看守所管教民警给焦某带话。被告人何某1提供给常某人民币11000元办理此事。常某带该款到秦州看守所后,因无法联系到焦某的管教民警,给焦某存了1000元生活费,剩余10000元被常某私吞。
(2)2018年6月,被告人何某1按照何某2安排,向常某提供人民币50000元作为行贿款,找秦安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邵某帮忙办理取保候审事宜,后常某找邵某办理该事时遭拒,常某将该款私吞。
(3)2018年9月,为给何某2办理取保候审,常某向被告人何某1提议要向秦安县检察院副检察长聂某、公诉科科长王某2行贿,被告人何某1便安排将30000元交给常某作为行贿款。后常某未向聂某和王某2请托该事宜,私自将30000元行贿款私吞。
(4)2018年10月,为了给何某2办理取保候审及从轻处罚,常某再次向被告人何某1提议,要向秦安县法院副院长高某、民庭庭长潘某、审管办主任吴某行贿,被告人何某1便安排将人民币50000元交给常某作为行贿款。后常某找到高某、吴某后因见两人均无心帮忙,便未将钱送出,因潘某外出就医未上班,常某未与潘某联系,将上述行贿款共计50000元私吞。
2、2018年7月,被告人何某1请托甘肃年年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另案处理)向秦安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邵某说情,给何某2办理取保候审事宜。2018年8月,被告人何某1将200000元交给薛某,薛某并未找人办理相关事宜,而是将行贿款200000元用于个人支出。
3、2018年8月,被告人何某1为给何某2开脱罪责,经薛某介绍认识西安个体老板李某1(另案处理),李某1称自己认识陕西省扫黑办某领导,对被告人何某1承诺能够将何某2放出,被告人何某1送给李某1人民币310000元用于行贿,后李某1并未找有关领导干部给何某2说情,将行贿款310000元侵吞。
4、2018年9月,被告人何某1为给何某2开脱罪责,经过田文胜介绍认识张某5(另案处理),张某5称认识中央某领导,可以给何某2说情。被告人何某1前后送给张某5共计2810000元(转账2760000元、现金50000元)用于行贿,张某5未找有关人员送礼,而是将该2810000元用于个人支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1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或企图通过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1在被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能够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已掌握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能够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1行贿犯罪未遂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1行贿犯罪预备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何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与罪名有异议,辩称给王某1只送了20000元,没有送烟。
第一辩护人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认为被告人何某1犯罪情节较轻,犯罪既遂部分和犯罪未遂部分中行贿数额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犯罪未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预备部分是由于被告人何某1急于给其兄长帮忙,而被一些心怀不轨的人借机诈骗,可从轻或减轻、免除处罚。
第二辩护人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异议。同意第一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另外,被告人何某1在案发前系民营企业负责人,曾对当地经济做出一定贡献,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涉黑涉恶线索交办通知书及信件、户籍证明、甘肃广儒第一公司注册信息材料、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涉嫌行贿调查报告及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甘肃广儒置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记账凭证、现金流向图、涉案财物扣押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及被告人何某1的身份情况。
2.被告人何某1的供述、证人韩某、马某2的证言,证实行贿既遂部分第一起事实。
被告人何某1的供述、证人常某、何某3、吕某、李某2、何某2的证言、公司记账凭证、购买手机发票、扣押财物,证实行贿既遂部分第二起事实。
被告人何某1的供述、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行贿既遂部分第三起事实。
被告人何某1的供述、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行贿既遂部分第四起事实。
3.被告人何某1的供述、韩某、车某的证言,证实行贿未遂部分第一起事实。
被告人何某1的供述。证人韩某、张某4的证言,茶楼消费票据,证实行贿未遂部分第二起事实。
4.被告人何某1的供述、证人常某、焦某、陈某、邵某、聂某、王某2、高某、潘某、吴某、何某2、何某3的证言,常某银行卡交易记录、存款凭条,证实行贿预备部分第一起事实。
被告人何某1的供述、证人薛某、何某4、邵某、黄某、王某3的证言,银行转账凭条、黄某账户交易明细、年年红甘肃说明及借条,证实行贿预备部分第二起事实。
被告人何某1的供述、证人李某1、薛某的证言,证实行贿预备部分第三起事实。
被告人何某1的供述、证人张某5、何某2、何某3、何某4、何某5、汪某的证言、资金流向图,汪某、何某3、何某5、张某5等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行贿预备部分第四起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1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或企图通过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1在被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1到案后向调查机关供述的尚未掌握罪行仍然属行贿行为,不符合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的法定条件,故被告人何某1不具有自首情节,对公诉机关、辩护人此节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何某1行贿未遂部分,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1因对法律的无知而轻信他人,给他人大额资金预谋行贿,其行为系行贿预备,因被告人何某1的行贿对象不够明确,因他人诈骗而产生大额行贿资金,故对被告人何某1行贿预备部分免除处罚。被告人何某1向三人以上行贿,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故对辩护人关于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1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本案中调查机关所扣押涉案财物(王某1处扣押的23000元,张某3处扣押的23000元,韩某处扣押的100000元,李某1处扣押的310000元,薛某处扣押的200000元)共计65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缴到案的行贿款,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维芳
审 判 员 尉军武
人民陪审员 王继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黄彦威
书 记 员 李 彤
多说一句:
微信更新了推送机制,很多小伙伴反馈说经常看不到我们的更新,这里建议大家将我们的公众号加一个星标★,以免错过我们的推送哦!